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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00MB19175155/2023-050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组配分类: 社会治安管理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1-09
成文日期: 2023-11-09 有效性:
武威市凉州区新清泉书店销售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3-11-09 10:11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部门:武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当事人:武威市凉州区新清泉书店(刘刚)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8日,武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威市凉州区达府街25号刘刚经营的武威市凉州区新清泉书店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天王洪秀全》等14本出版物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的图书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书店负责人下发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负责人刘刚见证了执法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

2022年6月10日,武威市凉州区新清泉书店负责人刘刚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对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取了身份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022年6月30日,武威市新闻出版局对《天王洪秀全》等14本出版物做出鉴定,确认当事人发行的《天王洪秀全》等14本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2022年7月20日武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出版物14本、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

二、执法示范点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实践中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超过法定的七天期限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范围;(3)需要保存的证据不予登记或登记不规范;(4)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与被处罚行为无关联性;(5)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排除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与被处罚行为无关联性的问题,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完善了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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