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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20600MB118864XX/2024-014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4-03
成文日期: 2024-04-03 有效性: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3 09:38 浏览次数: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4号)精神,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动我省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凝聚共识,充分认识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重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承担着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职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对供销合作社服务我省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完善组织网络,发挥网络体系功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对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夯实基层组织基础,规范组织运营、提升品牌效应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序开展,全系统各类经营主体持续增长,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十分必要,也势在必行。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全力推动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落实落地。

二、严格标准,统一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工作

1.经营主体在办理登记注册过程中,其名称或变更后的名称使用“供销合作社”、“供销社”字样,需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相关要求,并按照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取得省、市(州)或县级供销合作社的同意。

2.新成立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类型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供销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或“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供销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招牌可简化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地名)供销合作社”。

3.对于存续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督促其规范名称和类型。其中:存量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类型的,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可继续按原登记类型管理;已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与前述名称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应按照现行要求进行规范登记,登记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变更”或“注销-新设”的方式。

4.对于目前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经重组后能正常经营的,继续经营;仍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应清理债权债务,资产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并尽快办理注销登记。

三、密切协作,高质量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的布局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指导经营主体增强服务能力、规范经营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供销合作社的沟通配合,强化指导服务,推进登记注册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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