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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业公司代交电费不利于业主生产生活
内容

尊敬的县委书记: 您好!我是天祝县格桑二区业主,长期因交电费困难,特向您反映如下情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天祝鑫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非格桑二区供电人,虽可以收取电费,也仅为代收电费,而天祝鑫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格桑二区业主交纳电费时,多次以“不交物业费就拒收电费”为由,长期将代收电费与其公司收取物业费挂钩,如未交物业费就不收取或减少收取电费,给格桑二区业主带来生活上的极大不便,该情况已向与物业公司沟通多次,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加严重。 综上,请求书记体谅业主生活中存在的这一障碍,能够协调将格桑二区收取电费工作事项转交国家电网,由国家电网统一收取,从而更方便居民生产生活。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其他
办件编号 LM_TZXSJXX20240300120 提交时间 2024-03-22 11:22:39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网友:

您好!2024年3月22日,您在天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留言,反映物业公司代交电费不利于业主生产生活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格桑苑二区由天祝鑫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您居住在格桑苑二区,2013年1月装修入住,2015年1月至今未缴纳物业费,目前拖欠物业费3744元,物业公司代缴生活垃圾处置费240元,共计欠费3984元。根据《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规定,县住建局已责令物业公司立即改正,切实保证住户正常生活,及时督促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物业服务职责,落实保安巡逻巡查制度,加大卫生保洁频次,及时维修养护公用设施设备,转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业主的口碑和满意度赢得企业健康发展。

您反映物业公司代交电费不利于业主生产生活,我局积极和天祝县供电公司对接,因您所居住的小区格桑苑二区供电规划设计为二次转供电,暂无法实现直供,无法办理手机直接缴纳电费业务,希望您能理解。

如您对答复意见有不明之处或有其他问题,可咨询天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935-3122403。

天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8日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24-04-0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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