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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00013930944B/2014-005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4-09-08 10:47:00
成文日期: 2014-09-08 10:47:00 有效性: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3〕11号
信息来源: 武威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4-09-08 10:47 浏览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进一步落实“资源开发市场化、资源应用产业化、资源效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永续化”和“以资源换项目”的要求,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
  探矿权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配置的采矿权,按部、省规定办理。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配置的采矿权,除采矿权整合、利用原有采矿权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且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毗邻区域等之外,其余采矿权的出让原则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一)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许可设立的采矿权,如石灰石、硅石、石膏、砂石砾料、砖瓦粘土等,一般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二)市政府对下游产业、技术水平、资金实力有要求的矿产资源可通过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省市内骨干企业、在我市建设下游产业的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勘查开采一体化项目。
  (三)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委托要求,编制出让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市国土资源局对公开招拍挂的采矿权可委托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出让。
  (五)鼓励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和大型企业选择我市有前景的探矿权、采矿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或选择主体合作勘查开发。
  二、出让转让项目分类及方式
  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种类和管理权限,采取不同的出让方式通过矿业权有形市场公开出让转让。
  (一)对国家、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以往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一般采用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对已获核准立项在我市境内建设的项目,需要配置小型非金属和建材类矿产资源的,采用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市内骨干企业、建设下游产业的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
  三、市场化配置竞争主体的要求
  对报名参与招拍挂的企业设置相关的资金、设备、技术等条件。
  (一)参与招拍挂的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必须具有同行业一流的生产技术和资金实力,建设后续产业必须与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在我市境内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相关要求注册成立公司,做出资源就地转化承诺,保证地方财政税收。
  (三)企业对竞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当按招拍挂时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勘查开发;对逾期不勘查开发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四)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市国土资源局每年根据资源情况和项目建设需求,分类筛选一批市场化配置项目,拟定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省级管理权限的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矿产资源的出让必须进入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三)按照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四)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在重要环节科学设置监管节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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