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16-025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政府工作规则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6-07-12 | |
成文日期: | 2016-07-12 | 有效性: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修订后的《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7月5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25日印发的《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发〔2014〕301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11日
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改进工作作风的一系列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加快建设经济富强、人民幸福、风清气正、环境优美的新武威,与全国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副市长分别负责分管行业、单位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市出差、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政令畅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转变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组织发展经济,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适应新常态的产业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推进政务服务规范高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市委同意;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市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严守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实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二十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贯彻落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包括预算调整)、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支出事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处理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参会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科学决策。对准备不充分、质量不高、分管副市长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不提交会议,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论证征询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审查、论证、评估的议题不提交会议。
二十四、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由承办单位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抓实见效。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七、推进决策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二十八、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和民生实事的落实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
二十九、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推进服务公开。全面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十一、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三十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县区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三十三、加强政策解读。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发布新闻、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领导干部和新闻发言人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情况,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
三十四、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重要政务舆情、网络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市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关注群众话题,了解群众诉求,掌握舆情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岗位,要从严监管,从严落实规定程序,严防牟取私利,防止权力滥用。对长期在管钱、管人、管物、管审批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加大交流力度。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时整改,向市政府报告整改情况。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争议。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公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市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办理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各类诉求依法依规及时解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政府工作报告》;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市政府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四十二、市政府党组会议。
(一)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市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研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的事项;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会议内容: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调整预算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财政资金安排和支出事项;讨论、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听取市政府部门、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控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决定人事任免;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等重大决策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按有关规定回避。
(四)议题提交程序及审定。
1.市政府常务会议要经常安排专题学习内容,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分管副市长要事先向市长汇报。
3.市政府办公室会前1天印发会议通知和材料,分送与会人员阅研。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汇报。
4.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评先评优等重要议题,须提前向市委汇报,并书面征求市委常委和各副市长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
(一)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内容: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不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专项事宜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研究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财政资金安排和支出事项;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内容:研究专项工作事宜。
四十六、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决策意见须如实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在会后3日内印发。会议确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分管副市长要逐项精心调度,推进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会后一周内向市长报告落实情况。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控制规格和人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内容相近、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合并套开,能用视频形式安排、能用文电部署的工作不召开会议。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通知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杜绝召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全市性会议安排一个主题讲话,会议交流发言要有时限要求。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协调或决定。
五十、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要文件、紧急事项须第一时间呈市长阅批。分管副市长呈请市长阅批的文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市长。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呈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完成文件起草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签。
五十二、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不发普发性文件。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对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没有实际指导意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全文登报公开发布的不再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作为附件印发,不单独发文。属于相近或相同类型事项的批复、通知等文件,应结合实际尽可能合并下发。市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调整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其他成员调整、增补的,均由协调机构发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文件要求地方制定贯彻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外,由市政府对应工作部门自行发文,重要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三、市政府加快推进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相关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个人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公务活动请假的,要严格执行批准时间、线路和活动内容。市长离开本市出差、休假、学习,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要求报备。副市长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按照省委提出的“八个多少”“六个做到”“六个是否”重要标尺,严格落实“4883”主体责任体系,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反对“四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礼品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决不办;对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市政府班子成员要带头做到不偷懒、不推拖、不懈怠,不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不坏规矩、破底线。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吸收新信息,研究新情况,掌握新知识,总结新经验,准确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开展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接待方案,不搞边界迎送。一般性调研不得让县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督查工作要随机抽查,不得按基层安排的线路督查,一般不开汇报会,确需召开汇报会的,只限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参加。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外事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七、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