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16-018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6-09-17 10:24:52 | |
成文日期: | 2016-09-17 10:24:52 | 有效性: |
为切实消除全市砂石开采的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砂石开采行为,根据市委三届100次常委会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砂石开采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开展,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对全市砂石开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查找开采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安全等实际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和生态保护两条底线,促进全市矿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从8中旬开始,到2016年10月底,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使无证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得到全面清理,安全隐患得到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得到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
三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在巩固多年矿业权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完善采矿权出让延续资料,进一步加强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重采轻治、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1、闭退出一批。全面排查砂石料开采企业,对无证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企业,责令立即停产并依法关闭退出;对“三区两线”范围内的砂石料开采企业,予以关闭退出;对高速公路、铁路、桥梁、天然气管线、高压输电线塔和通讯光缆等基础设施及国家重点工程两旁采石采砂场的监管,影响主要设施和周边环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等的,要依法关闭。
2、产整顿一批。对证照不全的,责令采矿权人停产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重采轻治、破坏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的,责令停产,要求采矿权人严格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转让的,责令停产并限期办理转让手续。
3、期退出一批。对资源枯竭的,到期不再延续,关闭退出;对所生产矿产品无销路、经济效益差、不按时缴纳各项规费的,到期不再延续,关闭退出。
四、工作步骤
全市砂石开采专项整治工作至2016年10月底全面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核查阶段(2016年8月10日—8月31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砂石料场进行拉网式排查,掌握详细情况,逐一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自行清理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在认真核对清查数据的基础上,明确清理对象、清理时限,向相关采矿权人下发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
对未完成整改目标的砂石料场,由各县区局汇报本县区党委政府,开展联合执法,依法逐个强制关停,直至全部取缔。整治完成后,向市局上报整治专题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局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土资源矿山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上来,积极向县区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真抓实干,彻底清理辖区内砂石料场。
(二)部门协调,密切配合。各县区局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统一行动,形成强大合力。对参与人员要提出明确要求,严明纪律,全力以赴投入到集中整治行动中。
(三)强化督导,明确责任。集中整治期间,市局将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