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17-016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7-06-09 09:40:58 | |
成文日期: | 2017-06-09 09:40:58 | 有效性: |
为深入推进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办发电〔2016〕228号)和《武威市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动我市城乡建设快速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林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用地空间管制
按照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多规合一”,增强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五位一体”发展战略的契合度,着力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引发的耕地破坏、生态破坏和环境破坏等问题。严控建设用地增量,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盘活存量用地,整合零星用地,合理分配建设用地指标,不断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
二、规范国土资源审批
规范国土资源审批。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项目用地选址,充分进行项目踏勘论证,加大未利用地开发保护,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坚决避让基本农田和《规划》确定的限制、禁止建设区,充分发挥《规划》空间管控作用,加强对城镇、农业、生态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空间管制,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配置化机制,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效率,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空间开发新格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对不符合用地目录及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项目,禁止供地。加强林草地征占用管理,将林地、草地审查审批等作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凡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工业、商业、旅游等各类项目,用地单位在项目立项核准、用地报批前,必须提供林业、农牧等部门出具的林地、草地征占用审批意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按照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科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严格限制饮用水水源地项目用地审批。严格执行《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矿业权的新立或延续。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核,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申请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将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环评手续、林草地占用手续和水资源无法保障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查立项。在项目设计阶段,要把施工过程中防尘、降尘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预算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认真执行防尘“承诺备案”及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制度,要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合同条款和工程开工的前置必备条件,严格落实施工场地扬尘防尘承诺备案制,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力的立即责令停工。对列入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的施工单位,禁止参加项目招投标。
四、加强执法巡查监管
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巡查和执法监察工作中,对用地审批、土地供应、项目实施、探矿采矿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力的,会同环境、林业、农牧、水务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