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发〔201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现将《武威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武威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加大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建设力度,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方式、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增加社会就业,培育税源,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6〕3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工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商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对拟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年初由市工信委会同各县区工信局推荐备选项目,形成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开放式管理。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转型升级:主要包括农产品精深加工、传统能源、建材化工、冶金材料产业项目;
(二)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不含风光发电项目)、生物制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产业项目;
(三)产业精准扶贫;
(四)大数据产业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五)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它重点工作任务;
(六)符合国家、省上产业政策的其它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使用方向的前提下,优先并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高、新、精、尖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有利于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产业链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方式进行引导。每半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九条 对于符合支持方向的单个项目建设期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建设期限和建设进度、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贴息率、贴息年限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支撑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工业项目和符合《中国制造2025武威市实施方案》方向要求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审核下达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入驻园区(国际陆港、工业集中区);
(二)符合国家和省上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三)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四)项目单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五)项目工艺技术先进、可行,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七)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并能在申报当年建成投产;
(八)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九)项目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
(十)符合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状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落实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等);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适用于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
(三)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或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验收批复文件;
(五)需要做安评的项目由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批复文件;
(六)国有及各类股份制银行在甘设立的省、市、县级分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利息支付凭证;
(七)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项目,须出具有相应资质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报告书批复文件;
(八)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水的,须出具水利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批复文件;
(九)由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项目建设情况审计报告;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一)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十二)县区政府申报文件。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对县区政府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布局要求;
(三)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真实性;
(五)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合理性;
(六)项目建设资金方案及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审。在不突破市财政预算专项总额的前提下,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一)对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能支持1个项目。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建设内容基本相近的项目,3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二)对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开工或出现其它影响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情况,对该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复审后,经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项目办、市统计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承贷银行集中联合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联合下达资金。资金拨付时效执行《武威市加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报告。项目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核实情况后,提出调整、撤销原核准或备案的审核意见,抄送市工信委。市工信委商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保留或调整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监管负主体责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