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18-021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政府工作规则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8-10-09 15:04:15 | |
成文日期: | 2018-10-09 15:04:15 | 有效性: |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决策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6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的范围。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重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和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项任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实施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于8月20日前报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将上述清理结果汇总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
五、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确保与《意见》《实施意见》和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对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开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县区政府要向社会统一公开本县区的清理结果。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