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武威市科技局 作者:发展规划科 发布日期: 2018-09-20 10: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创业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引导、促进我市孵化器行业发展,培育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6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企业、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服务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 武威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在孵企业总数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10家以上),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应占50%以上,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五)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六)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且有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六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场地内。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四)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知识产权明晰。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一)毕业企业须为科技型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3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2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县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受理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通过形式审查基本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对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五)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并统一授牌。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九条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武威市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武办发〔201738号),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

第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及维修、线上线下服务内容开发、创业培训等费用,以及入驻的科技型企业的研究开发、工商注册、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税务服务、知识产权申请代理等方面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县区科技局要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手段,要引导孵化器用好用足已有的各类政策,在发展规划、土地征用和财政投入、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在科技计划推荐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建设特色孵化器。

第十 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服务,建设众创空间,完善企业孵化加速机制,建立全孵化链条的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及咨询服务,满足在孵企业不同阶段发展需求。

第十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内生发展能力,鼓励孵化器设立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建立或完善在孵企业联系制度、毕业企业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建立金融担保贷款机制,与银行、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四章 孵化器的考核

第十 市级孵化器参加科技年度统计、考核工作。

第十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动态退出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在申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表彰时,予以优先支持。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取消其资格,收回武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且此后2年内不予受理市级孵化器申请。

第十 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市级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原《武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武市科发〔201672号)废止。

武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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