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8〕2号),规范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注册在武威市辖区内,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研究开发机构、有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有研发人员及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明显,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武威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评审和认定工作。各县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武威市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效益良好。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武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有从事研究开发的机构和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使用规范,并建立健全研发经费支出辅助账。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五)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企业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以及企业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等情况说明。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上年度的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和总收入情况表。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第七条申报认定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申报认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科技局下发申报认定通知,企业准备申报材料报县区科技局初审,县区科技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列入实地考察,对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局务会议进行研究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认定,统一核发“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标牌。
第四章保障与管理
第八条初次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武威市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武办发〔2017〕38号),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当年同时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者,只按《武威市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中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九条对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仪器设备购置及维修,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标准制定、科技合作交流等方面的费用,并健全完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辅助账,按时上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条县区科技局将本区域内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作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进行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县区科技局要加大对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因安全、环保、税务等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已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不再参加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武市科发〔2016〕1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