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00MB164967X9/2019-01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公积金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9-07-01 11:59:52 | |
成文日期: | 2019-07-01 11:59:52 | 有效性: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始终居高不下。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和声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强化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现就进一步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重点领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一)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公安部门要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在市区主干道设立禁鸣标识,在各学校所在路段和办公场所等敏感区域附近设禁鸣区和限速区,强化对乱鸣笛现象的监管。加强机动车管理,合理分配各交通干道的车流量,在噪声敏感路段限制大吨位车辆行驶,其他车辆限速行驶。凉州城区在大型货车限区行驶的基础上,加强市区道路建设,分别在人流密集路段规划架设人行天桥,修建下穿隧道,缓解交通压力,减少主要路段车流量,减缓交通拥堵,有效控制全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
(二)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放及违规夜间施工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占地面积、施工总期限、各施工期环境噪声的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督促建筑施工单位采用低噪声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禁止大中型施工工程在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大力推广商品砼,最大限度的降低噪声排放。实施城市建筑施工夜间施工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根据住建部门的夜间建筑施工证明,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核,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三)持续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集中整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文广、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每季度开展一次噪声污染集中整治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时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加强对商业活动的管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使商业噪声污染得到持续改善。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在休息时间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严格落实在市、县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有效降低噪声。对于广场、公园内的大众健身等娱乐活动,由社区牵头,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配合对健身娱乐团体进行登记,对其活动的场所、活动时间等做出规定,规范健身娱乐活动,消除噪声污染问题。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整治力度,结合企业出城入园及“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搬迁和治理一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督促所有企业实现噪声达标排放。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一)严格声环境准入。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二)加强重点噪声源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综合执法、文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企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建立各类重点噪声污染源清单,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达标排放。
(三)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单位、企业。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探索建立设施噪声标牌制度,明确标识相关产品噪声排放水平及符合的相应标准。
(四)积极解决噪声扰民。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市综合执法“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负责起城市社会生活噪声及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及所涉及信访投诉的受理及查处工作。加大各类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处理力度,所有噪声污染信访投诉问题均及时派执法及监测人员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结果。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
三、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一)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贯彻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各县区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尽快发布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并将功能区划定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划定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应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并在街道、社区明显位置设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标识牌。
(二)完善噪声敏感区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噪声敏感区保护制度,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大敏感区声环境质量改善力度。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推动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三)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各县区应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印发的《武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行)》、《武威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武威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综合执法、文广、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齐抓共管,推动噪声污染整治工作,提高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效率。围绕整治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全面清理,严厉查处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二)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将噪声监测作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之一。要求重点噪声污染源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各县区城区应逐步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合理布局设立噪声显示屏。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管理,开展道路噪声监测工作。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应配置相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并配合做好环境噪声污染投诉监测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要明确各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职责,组织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文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履职尽责,认真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综合整治城区噪声污染源,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发现一起、严惩一起,提高噪声污染制造者的违法成本。
(四)加强引导及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宣传,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进行公德教育,将噪声污染防治宣传贯穿于入户走访、学校普法等常规的工作中,让群众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清楚违反规定要承担的后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教育,逐步改变群众不良的生活习惯,增强公德意识,减少噪音污染。深入宣传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周边居民等环境违法行为知情人举报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形成人人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有效打击环境噪声违法行为。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