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622300013930944B/2019-05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9-07-31
成文日期: 2019-07-31 有效性: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发〔2019〕61号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9-07-31 16:32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武威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意见》(武发〔2019〕3号)精神,促进全市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结合武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调水价、改体制、降定额、控总量、补短板、强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和完善与武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价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市、生态大市、文化旅游名市,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武威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改革原则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调整农业供水、城市供水、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再生水价格,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水价机制,重点推进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城乡供水分类水价改革。

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加强政府对节约用水的规制和引导,保障各行业基本用水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价格杠杆,增强全社会节水的内生动力。

分级管理、因地施策。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水价改革工作,并制定凉州城区供水、再生水、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除以上价格以外的农业用水、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再生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制定。支持县区政府结合本地水资源禀赋条件、产业结构特点、社会承受能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研究制定符合县区实际的水价改革政策,保证水利工程和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

(三)改革目标

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健全反映全市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补偿的水价体系。到2019年底,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供水成本,完善农业用水分类、分档水价制度,探索实行季节水价;农村饮水工程水价达到微利水平;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有合理盈利,全面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再生水水价优惠政策,扩大再生水利用规模。健全完善与武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良性运行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改革内容

(一)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

1.调整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加强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地表水水价以成本监审2016—2018三年的平均成本为依据,一次调整到供水成本,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水价,鼓励用水户多用地表水,少用地下水。农业水价可继续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业供水工程水价,鼓励实行协商定价。具体定价方式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报县区政府审核确定。

2.推行分类水价。建立有利于保基本、促节水、调结构的分类水价制度。在农业用水定额内,对鼓励发展的高水效作物且实施连片规模种植、集中连片应用滴灌、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作物,实行优惠水价,地表水优惠不低于20%,地下水优惠不低于30%;对压减发展和传统方式种植的低水效作物或未使用已配套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作物,实行上浮水价,地表水上浮不低于20%,地下水上浮不低于50%。各县区政府可统筹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生产效益、用水量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分类,合理制定分类水价。

3.探索季节水价。供水量或需求量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大的县区,可以探索实行丰枯或错峰季节水价,促进农户根据水量变化调整种植结构。地表水供水量季节变化较大的,农业水价实行丰低枯高;用水量季节变化较大的,农业水价实行峰高谷低。丰枯或峰谷水价按照标准水价与丰枯或峰谷系数计算,系数可按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由各县区自行掌握。

4.完善分档水价。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凡超定额(不同作物亩配水定额)用水,均实行分档超定额累进加价。超定额用水量的加价层级不少于3级,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20%(含20%)以下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150%;超定额20%(不含20%)至50%(含50%)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200%;超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300%。因水权交易引起的水量增加,超过配水总量的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5.实施精准补贴。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超出用水定额的部分不予补贴,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6.给予节水奖励。对农业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低于配水总量的,对节约的水量进行奖励。农业节水奖励标准为:节水量在配水水量10%(含10%)以内的,按调整后水价的50%乘以节水量进行奖励;节水量在配水水量10%(不含10%)至20%(含20%)的,按调整后水价乘以节水量进行奖励;节水量在配水水量20%(不含20%)以上的,按调整后水价的200%乘以节水量进行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各县区政府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收缴的加价水费、调水费用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具体补贴、奖励办法、对象和方式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7.完善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农业用水地表水灌区计量设施配套至斗口及以下,地下水灌区要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计量到井口,实现农业用水精准计量,按量计价。

8.建立公示制度。供水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者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方式定期将用水户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在经确定的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外,供水经营者不得再向用水户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二)调整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监审供水成本,提出调整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市县政府审批。根据农村饮水工程公益性的特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暂不考虑利润,非居民用水价格可合理盈利,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可保持与非居民用水价格1∶5以上的价差制定,各类水价平均达到微利水平。要坚持有偿使用,计量收费,计量设施完善的县区可探索实行定额管理、阶梯水价等制度,原则上同一县区供水价格要统一。

(三)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1.简化水价分类。城市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具体用水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之外的工业用水、主营业务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文化旅游企业用水,价格可按非居民用水价格70%的幅度实行优惠。各县政府也可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自行确定水价优惠范围和幅度。

2.调整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约用水、公开透明、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2016—2018三年的平均成本为依据,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拉大非居民用水与特种行业用水之间的价差,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1∶5。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用水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3.严格居民阶梯式水价。在城市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居民,均实行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阶梯分3级,级差为1∶2.5∶5。第一级水量,人均3立方米/月以内(含3立方米),按调整后的水价计收;第二级水量,人均3立方米/月以上(不含3立方米)4立方米/月以内(含4立方米),按调整后水价的250%计收;第三级水量,人均4立方米/月以上,按调整后水价的500%计收。各县可根据缺水程度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但最高不得高于1∶3∶6。

4.完善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对非居民(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用水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20%(含20%)以下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50%;超定额20%(不含20%)至40%(含40%)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100%;超定额40%(不含40%)至100%(含100%)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200%;超定额100%(不含100%)以上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300%。

5.实行公共设施用水计量收费。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

(四)制定再生水价格

再生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照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以成本监审结果为依据,提出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鼓励园林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消防、火电等公共领域使用再生水,单位、个人使用再生水可免收污水处理费。供水单位可按年度与用水单位签订用水合同,合同内用水价格在政府制定的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超合同用水量可以实行累退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价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市情和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重要性,把水价改革作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水价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靠实责任,确保水价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水价改革,负责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农业水利工程计量设施完善,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配置,推行水价政策,规范水费征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调整优化农业结构,配合实施农业分类水价,制定发布鼓励和限制类农作物名录并适时调整;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计量设施改造等工作,监督落实城市供水、再生水价格改革;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水价调整落实的调查研究,精心制定改革方案,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尽快实施。

(三)加强成本控制。供水经营者要建立成本控制制度,严格定岗定编,清退超编制临时用工,降低管理成本;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升级改造,减少渠道管网漏损,降低运行维护成本;逐步建立供水成本信息披露机制,促进水价成本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困难群众。切实处理好国家节水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摘帽前定额内用水可不执行改革后水价,确保价格调整后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有效方式,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节水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提高广大用水户对水价改革的思想认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为水价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保障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