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20-07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市委文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10-11 | |
成文日期: | 2020-10-11 | 有效性: |
我市印发《武威市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我市印发《武威市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
武威日报
作者: 甘曜毓
发布日期:
2020-10-1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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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大市,凝心聚力做好“整改”“治污”“增绿”“节水”“产业”“宜居”六篇文章,近日,我市制定印发《武威市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清单》明确了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市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市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中央、省属在武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部分市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清单》提出,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推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战略部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和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要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不断培育壮大新动能。
《清单》提出,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发挥预防、减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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