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20-07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10-27 |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有效性: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2月8日印发的《武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12〕17号)同时停止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武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体系
2.2 县区组织指挥体系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武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威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武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可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的武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可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3)。
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支持,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给予支持。
2.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指导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政府共同负责;如需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有关县区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市、县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发布。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依托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县区分局。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和县区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区政府及其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省政府。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分局。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1 I级、II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分别启动I级或II级应急响应。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根据需要,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4)统一组织信息报告和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市内有关县区、省内有关市州或相近、相邻省区通报情况。
(6)研究决定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7)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视情请求相近、相邻市州支援。
(9)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III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2.3 IV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通过咨询专家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事件发展和污染物扩散趋势,为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捷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视情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决定。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区域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6.2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县区政府、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要强化本级、本行业、本企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构建由各级政府、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实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掌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完善各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等常态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对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 预案修订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3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8 附则
8.1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武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功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工信局:配合做好淘汰因环保不达标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参与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指导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市水务局:配合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工程的重要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市林草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市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中毒。
市应急局: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放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作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严禁受污染的食品及原料投入生产和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市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对事发地和受影响县区的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
附件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4
武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位 | 值班电话 | 传真 |
省生态环境厅 | 0931—8810309 | 0931—8735587 |
市生态环境局 | 0935—2215825 | 0935—2212158 |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新闻办) | 0935—2212218 | 0935—2216273 |
市发展改革委 | 0935—2165175 | 0935—2217113 |
市工信局 | 0935—6976380 | 0935—6976390 |
市公安局 | 0935—5821010 | 0935—2118065 |
市民政局 | 0935—2212780 | 0935—2221287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0935—5815065 | 0935—5815050 |
市财政局 | 0935—2253344 | 0935—2253987 |
市人社局 | 0935—2212159 | 0935—2229242 |
市自然资源局 | 0935—2213310 | 0935—2212330 |
市住建局 | 0935—2253297 | 0935—2253069 |
市交通运输局 | 0935—6102920 | 0935—6102950 |
市水务局 | 0935—2117602 | 0935—2117611 |
市农业农村局 | 0935—6977057 | 0935—6975618 |
市林草局 | 0935—6975238 | 0935—6975314 |
市商务局 | 0935—2212975 | 0935—2290501 |
市卫生健康委 | 0935—2213381 | 0935—2211829 |
市应急局 | 0935—6113035 | 0935—6112350 |
市市场监管局 | 0935—2266385 | 0935—2260654 |
市气象局 | 0935—6150771 | 0935—6150730 |
市地震局 | 0935—6119265 | 0935—6110932 |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0935—2229686 | 0935—22207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