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20-039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03-09 | |
成文日期: | 2020-03-09 | 有效性: |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更好的推动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2020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武政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批次
本次成品油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在武威市辖区范围内进行,重点抽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乡各加油站。共抽查成品油20批次,其中:车用汽油10批次(凉州区5批次、民勤县2批次、古浪县2批次、天祝县1批次)、车用柴油10批次(凉州区5批次、民勤县2批次、古浪县1批次、天祝县2批次)。
二、实施时间
本次成品油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至4月15日。
三、承检机构
本次成品油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由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承担。抽样工作应会同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应配合开展抽样工作,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检验依据
车用汽油(Ⅵ)GB17930-2016、车用柴油(Ⅵ)GB19147-2016。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局及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此次专项监督抽查的重要性,将此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作为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措施,高质量完成好此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各县区局也要结合县区实际,适时开展成品油监督抽查。
(二)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照成品油国家检验标准,严格执行已制定的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三)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抽检分离”的原则确定抽样人员并组织培训,严格做到持证上岗,积极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县区局及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要注重做好抽样人员自身防护,加强协作,互相配合,按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际情况,积极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五)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必须实行买样检测,不得委托受检企业进行代抽样。现场各项抽样文书应书写规范,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不确定的填写事项要以核查原始单据、联系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确定;抽样全程须进行拍照、录像,承检机构将抽样工作影像资料最少保留2年,市局将不定期对抽样资料进行复查。抽样工作截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抽样情况报市局质量发展科。
(六)承检人员在接收样品后,应及时对样品进行确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及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按时限完成监督抽查任务。检验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将相关购样文书、抽样文书、检验报告及分析报告等,及时报送至市局质量发展科。
(七)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负责将检验报告及抽样文书送达被检企业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必要时,可安排执法机构对受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承检机构负责将流通领域抽查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市外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抽样文书直接送达至市外生产企业,并书面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邮寄送达的方式确定为“中国邮政”快递送达。
六、结果处理
各县区局要积极协助承检机构做好监督抽查工作,抽样人员在抽样环节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县区局。各县区局对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加大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积极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结果报送至市局质量发展科。
附件:武威市2020年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联系人:李 荣 联系电话:2260220
2020年3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