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20-039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04-08 15:31:10 | |
成文日期: | 2020-04-08 15:31:10 | 有效性: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04-08 15:23
浏览次数:
次

一、适用范围
(一)申请人:本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的单位。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章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甘政发〔2013〕38号,第301项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四、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配备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4)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2、复查换证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配备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4)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5)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资格证变更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申请书
(2)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可以证明变更事实存在的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文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限)。
(二)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限)。
(三)技术评审时限:8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包括整改、考评结果复核、审核时间)。
六、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0935-2298150
(一)申请人:本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的单位。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章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甘政发〔2013〕38号,第301项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四、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配备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4)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2、复查换证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配备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4)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5)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资格证变更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申请书
(2)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可以证明变更事实存在的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文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限)。
(二)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限)。
(三)技术评审时限:8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包括整改、考评结果复核、审核时间)。
六、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0935-229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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