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县区人社局、人普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为指导各县区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普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是人口普查的主要力量和骨干,是普查登记的直接实施者,其素质和责任心直接关系普查的成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与以往相比,普查对象更复杂,普查业务内容更细,技术要求更高,准确填报普查数据的难度更大,同时大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对“两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选聘一支素质较高的“两员”队伍,是确保人口普查高质量完成的重要保障,也是人口普查的难点所在。各县区要充分认识“两员”选聘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把工作做到实处,切实把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选聘进来、管理好,确保普查队伍独立稳定,促进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执行“两员”选聘原则及要求
(一)明确选聘范围。各县区人普办要严格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细则》要求,认真总结历次普查“两员”选聘的做法,拓宽思路、广开渠道,扎实开展“两员”选聘工作。积极会同组织、人社部门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抽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两员”;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两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利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两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选聘的普查指导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政治觉悟高,并熟悉当地情况,其选聘工作要先于普查员进行。
(二)强化“两员”培训。要采取面授和在线学习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两员”培训时限要求,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方可上岗;对考核未通过的人员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考核未通过人员要退回原单位,由组织、人社部门重新抽调。
三、加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办落实,进一步加强对“两员”的组织管理。要建立人员信息登记、人员考勤、平时考核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制度,细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普查任务完成前,不得随意更换“两员”。各县区人普办要为“两员”提供普查所需的物资和设备,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普办要压实普查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两员”承诺制度,切实提高普查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要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普查指导员要负责做好所管辖的普查区划分、建筑物标绘、普查员的管理,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保证普查员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做好普查长表登记工作。普查员要负责核实建筑物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入户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开展入户登记、复查工作。
(三)规范工作纪律。各县区人普办要切实规范工作纪律,把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保密规定纳入培训和测试“两员”重要内容,进一步筑牢普查人员思想防线,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两员”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或离岗。普查人员工作期间要定期整理工作日志,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采集设备,确保数据资料及设备安全。
(四)落实补贴报酬。各县区人普办要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两员”补贴经费预算,积极争取“两员”补贴经费。要加强人员管理,制定平时考评绩效办法和“两员”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确保“两员”补贴和劳动报酬依法依规发放。
(五)确保人员安全。各县区人普办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时监测“两员”健康状况,建立“两员”健康监测管理档案,配发防疫物资,确保普查人员身体健康。同时,要购买“两员”人身意外保险,确保普查人员人身安全。
(六)强化记实评价。各县区人普办要建立普查人员平时考核记实评价办法。普查结束后,各县区人普办要会同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普查工作人员的表现情况,对表现优异的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有明显失误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并做出相关处理。普查人员在人口普查期间表现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