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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武威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 2021-01-11 17: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培育和发展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构建系统的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甘肃省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61号)《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8〕8号)《武威市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武办发〔2017〕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威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组织建设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研发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武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2.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优化调整和合并撤销。

4.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5.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省级、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同市科技局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1.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

2.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组建实验室管理机构。

4.组织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5.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经依托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原则进行建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重点实验室承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限制。实验室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联合建设,联合建设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对我市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支撑作用。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并组织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申请、评审、论证、立项、验收等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每个领域、方向建设不超过2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申请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优先支持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其他各类实验室。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市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5.团队成员近5年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5项以上、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3项以上;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品种等成果10项以上。

6.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重点实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7.具有从事研究开发机构和稳定创新研发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使用规范,并建立健全研发经费支出辅助账。以高校、科研单位为依托单位的,年度研发支出不低于150万元;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年度研发支出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依据第十条和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依托单位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武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通过立项评审的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或培育基地。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善后的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原则,建设期一般为2年。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会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改进。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武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组织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开放运行。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上重点实验室建设政策,结合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重点实验室布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变。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首次应聘时不超过55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专家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原则核定实验室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2/3;重点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市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重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武参加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要协作共享,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行专账管理,经费开支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预算;其设备仪器更新和运行经费,由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评估情况,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后补助。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原则进行,每个领域、方向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最多1个。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重点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培育指导申报省级重点试验室。定期评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武威市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Key Laboratory of ***,Wuwei City(依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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