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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00013930944B/2020-086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20〕87号 发文日期: 2020-12-28
成文日期: 2020-12-28 有效性:
武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1-12 09:59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依法保护林草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0〕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限,划定防火区域。结合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确定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市草原防火期。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禁火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及林缘地带。

二、落实防火责任,发布禁火命令。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平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95号)要求,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林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

三、强化宣传教育,实行群防群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对“12119”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的宣传,组织实施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五进”活动,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四、严控野外火源,加强登记检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五严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点火把;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进入防火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公安部门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

五、排查消除隐患,提高防控能力。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组建禁火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查看火情,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六、加强值班值守,做好扑救准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市、县区、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证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并迅速查明原因。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摸排、检修工作,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应急、林草、气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强化相互沟通协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各项准备工作,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市长: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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