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访谈
发布日期: 2021-01-26 15:34 浏览次数:

近期,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重点要做好哪些工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张柯兵接受“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专访,进行权威解读。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新年伊始,省政府就印发了《意见》,出于什么考量,有何重大意义?

张柯兵: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太原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时强调:“对因病致贫群众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临时救助工作。2009年,我省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2014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对象、程序、方式等内容。各地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落实,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多样化,国家对临时救助政策不断作出调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关键之年。此时印发《意见》,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社会救助的高度重视。同时,甘肃地形地质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多发,困难群众致贫返贫风险仍然较高,加强临时救助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编密织牢兜底保障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意见》应需而生,为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哪些群众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张柯兵:《意见》明确规定,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临时救助的受理方式有哪些?

张柯兵:《意见》明确规定,临时救助的受理方式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

1.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临时救助是怎么审核审批的?

张柯兵:《意见》明确规定,临时救助按照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分别执行不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临时救助的标准怎么计算?

张柯兵:《意见》明确规定,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乘以救助人数(人)再乘以困难持续时间(月)计算。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临时救助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张柯兵:《意见》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近年来临时救助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张柯兵:临时救助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兜底中的兜底”,发挥着“救急难、扫盲区、补短板”的作用。关于救急难,就是临时救助针对性很强、操作非常灵活、救助速度快,是“救急难”的主要承接制度。关于扫盲区,就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地方,临时救助制度能够覆盖到,发挥功能作用,解决困难问题。关于补短板,就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仍然存在困难的,临时救助制度可以发挥补充作用,从而使短板加长补齐,也可以有效缓解低保“捆绑效应”和“悬崖效应”。

为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作用,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切实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防止脱贫群众返贫。2014年至今,全省共实施临时救助639.2万人次,支出资金74.65亿元。救助人数从2014年的10.44万人次增加到2020年的170.4万人次,年均增长81.7%;支出资金从2014年的1.26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20.56亿元,年均增长88.8%,临时救助制度“扫盲区、补短板、兜底线”的作用进一步凸显。特别是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和暴洪灾害发生后,各地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由户籍地、务工地或常住地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共有24.3万人因此获得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对应急期、过渡期中发生急难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共向6.2万名受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5063万元,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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