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2230076237114XJ/2021-067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组配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公积金 |
文件编号: | 武房金管发〔2021〕6号 | 发文日期: | 2021-12-06 |
成文日期: | 2021-12-06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行为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提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等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权属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灾害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诉讼关系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经调查复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
(八)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行为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骗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不实承诺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 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 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断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资料认真进行审核,防止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条 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的“三道防线”。
第八条 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资料审核过程中,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同时,积极配合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核查工作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九条 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
第二章 调查程序
第十条 对出具虚假材料但尚未形成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事实的,管理部一经发现,应立即与当事人进行当面核实,当事人当场终止骗提骗贷行为的,没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后作进一步调查。
第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材料尚未形成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事实,但当事人拒不承认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由办理该笔业务工作人员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核科报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核科按程序报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后,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填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调查表》。
第十二条 对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骗提骗贷了住房公积金的(发现违规事实时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者已经死亡销户的职工除外),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派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对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填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调查表》。
第十三条 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调查人员可以依据调查核实的现有资料作出合理判断。
第十四条 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当事人、管理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加盖印章。管理部应通过电话、短信、函告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当事人确实无法联系的,可函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已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予配合的,或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均无法联系的,管理部可依据调查事实形成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建立骗提骗贷行为失信人员名单制度。管理部依据调查结论提出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建议,并将建议名单与调查表报信息稽核科,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决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骗提骗贷行为一经认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发生骗贷行为的,终止贷款合同,依法收回贷款。
(二)将当事人列入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失信人员名单。
(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出具的所有缴存证明均如实反映该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为职工办理外部转移业务时,该失信行为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四)对己提取公积金的,须责令当事人限期全额退回,并在一定期限内(1-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五)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书面通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将失信人员名单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布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七)将相关信息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纳入个人
征信系统。
(八)对于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当事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交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或相关负责人责任。
(九)对于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以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委、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申请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定期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档案由管理部按照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册。装订资料包括调查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议纪要和经核实的虚假资料。本类档案每年装订一册,按时间顺序编号(武房金处字[XXXX]XX号),每年1月15日前移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鼓励和支持自愿缴存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资金运行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愿缴存者,是指本市从事进城务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的人员。
第三条 自愿缴存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自愿缴存者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判定标准为:首次汇缴财务入账日期至贷款申请日自然天数已达到180天(含)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6个月以上显示为工资、津贴等的银行收入流水;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能够提供二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有效首付款凭据;
(六)能够以所购住房做为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申请贷款时的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第六条 贷款额度。
(一)单方自愿缴存者及夫妻双方皆为自愿缴存者的家庭申请贷款时最高可贷45万元,且不超过总房价款的70%。
(二)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三)月还款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第七条 自愿缴存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银行还款账号应与公积金缴存的代扣银行账号相一致,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中心每月通过合同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直接划扣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自愿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时,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留存6个月的缴存余额。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 自愿缴存者在贷款发放后调整月缴存额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
第九条 自愿缴存者在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履行缴存义务且发生连续断缴、停缴三期以上者,即构成违约,中心可按照《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提前与借款人终止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并将借款人信用情况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记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心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30%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的借款人,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十二条 中心对自愿缴存者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中心发生的可
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要求依法处置抵押物及质押物。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贷款管理人员贷前要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贷款资质及还款能力,贷后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分析原因,把握动向,采用相应措施进行催收。对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中心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未尽事宜,遵照《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相应的《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