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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2-09 17:30 浏览次数: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武威市凉州区民勤街农林牧综合大厦,武威市司法局。邮政编码:7330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wzflf1127@163.com。

联系电话:0935-2221082(兼传真)、15769355992


                                   武威市司法局

                                   2021年2月9日


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安全环保、预防为主、公众参与、教育引导、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生态保护、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教育、气象、交通运输、文体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和教育,营造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氛围。

学校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居民、村民进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相关知识的教育,对本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办法进行普及宣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七条【禁放区域】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凉州区城市建成区(指凉州城区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凉州主城区(指北至汉武大道,东至滨河东路,南至南二环路—古浪街,西至和平大道所围合的区域)以及高坝镇、和平镇、金羊镇、金沙镇、怀安镇、松树镇、柏树镇、发放镇等8个镇。

(二)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对禁放区域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禁放场所】下列地点或者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二)车站、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历史文化保护区、景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五)公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七)军事设施和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地下综合管廊等。

(十)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和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禁放期间】以下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 大风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期间;

(三)高考、中考期间。

第十条【安全燃放指引】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

(二)不得在室内燃放;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网管及其他公用设施投掷;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一条【焰火等燃放条件】在禁放区域、场所、期间外,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法定条件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实施。

第十二条【制止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违反禁燃区域、场所、地点、期间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地点、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安全燃放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焰火燃放要求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妨碍公务的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兜底条款】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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