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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2230076237114XJ/2021-067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组配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公积金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1-03-29
成文日期: 2021-03-29 有效性: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修改内容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29 00:00 浏览次数:

一、部分条款修改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高效、规范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借鉴湖南省长沙市经验解决“同城不同策”问题的窗口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经2021年3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将第二章第六条第五、六、七、八款修改为第二章第六条第四、五、六、七款。

修改依据: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提取情形已包含于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未再就业,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的规定中。

(二)取消第二章第七条:“.....注:符合(一)(二)情形的,可提取申请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只能是配偶,父母,子女。”

修改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规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申请提取除本人、配偶以外的住房公积金。

(三)将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五)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修改为“(五)本市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的。”

修改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规定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出台支持居民提取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的政策”要求,增加了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提取情形。

(四)增加一款列为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将第二章第八条修订为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符合冲还贷条件的可冲还公积金贷款);(二)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期间的;(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在禁止提取期间的。(五)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含)以上自住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修改依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的规定,将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含)以上自住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列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五)将第三章第九条 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修订为第九条 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六)将第三章第十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房价总额。”修订为第十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房价总额。若同时贷款的,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房价总额。以第七条第一款提取情形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提取。职工家庭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房产证取得的时间间隔应当在1年以上,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七)拟将第三章第十一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修订为“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依据:一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规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申请提取除本人、配偶以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象为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的规定,在第三章第十条增加了“若同时贷款的,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房价总额。以第七章第一款提取情形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提取。职工家庭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房产证取得的时间间隔应当在1年以上,方可申请购房提取。”的规定。

(八)将第三章第十四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修改为第十四条“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九)将第三章第十五条 符合部分提取情形的(不含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提取要件的时效在3年之内有效。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提取要件的时效原则上不受限制。本办法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界定以年对年、月对月。修改为第十五条 符合部分提取情形的(不含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提取要件的时效在2年之内有效。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提取要件的时效原则上不受限制。本办法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界定以年对年、月对月。

(十)将第三章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提取申请人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的三年之内只能提取一次。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公积金中心贷款责任的,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修订为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提取申请人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的2年之内只能提取一次。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公积金中心贷款责任的,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修订依据:为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正确的使用方向和性质,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建设施工情况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条款等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期限确定为2年之内。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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