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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00013930944B/2021-016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武政办发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21〕24号 发文日期: 2021-04-07
成文日期: 2021-04-07 有效性: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4-19 10:12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于2021年4月2日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网约车具体实施监管。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网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服务所在地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同步接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平台和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部门信息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所在地在凉州区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辆,配置前排座位双安全气囊、后座安全带,车辆价格不低于许可经营地巡游出租车的价格;

(三)按照行业规定配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车载实时监控摄像(不少于20日的存储容量)、服务质量乘客评价系统装置和应急报警等装置;

(四)网约车车辆营运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喷涂和巡游出租车相似、相近的车身颜色和图案,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证明》,向本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二十条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审核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二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网约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可以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但所更新车辆的营运期限不能超过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期限的剩余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车辆更新申请: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行驶里程的;

(二)因车辆自燃、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损,经有关部门认定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的;

(三)因车辆被抢、被盗灭失的;

(四)自愿提前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车容车貌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无异味;

(二)车载实时监控摄像、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质量乘客评价系统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完好;

(三)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三)承担对所属驾驶员及车辆运营服务、教育培训、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四)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且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车辆,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辆技术标准符合营运车要求;

(五)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且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上岗前已在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确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协议;

(六)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七)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八)公开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九)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并承诺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违法信息传播;

(十一)不得利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执行政府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

第三十条网约车经营者未履行承运人责任,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或发生严重违反营运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按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四)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六)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第三十三条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付费,并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者拼车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属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应当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并接受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交通、公安、税务、发展改革、网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工信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6.数据库接入情况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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