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访谈
发布日期: 2021-08-02 09:15 浏览次数:

2021年6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3号),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此项政策和主要内容,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谢宝成接受了“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专访。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谢宝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把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作为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到目前为止连续开展了五批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从价格水平和临床使用效果看,群众用药负担明显减轻,医药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为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的红利,推广前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形成的成熟可行的制度体系、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对推动全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行安排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结合实际,我省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谢宝成:《实施方案》对我省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作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紧紧围绕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一是在药品选择上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二是在中选规则上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三是在采购原则上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四是在保障措施上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全省医疗机构中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临床可替代性强的药品为重点,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企业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

二是明确了采购规则。通过在采购文书中明确中选规则、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等采购规则,给企业充分的预期,由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通过竞争产生结果。同时还明确对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质量分组,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三是建立了工作措施。明确了分级分类开展全省药品集采工作的机制,对国家集采药品做好结果执行工作,对国家集采品种之外的药品由本省组织开展集采或者参与省际联盟集采,具备条件的市州级由省医保局统筹部署开展集采。强化了集采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措施,通过部门协同加大集采药品质量监管,压实生产配送企业责任保障集采药品供应。建立了配套措施保障集采工作常态化开展,通过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医保支付与中选价协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配套措施,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四是加强了组织保障。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全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发挥平台大数据支撑作用。主动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助推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目前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谢宝成:从2019年12月起,我省开始执行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目前共有四批157个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在我省落地,中选价格平均下降53%,截至2021年6月底,全省实际节约费用累计超过13亿元。同时我们还积极参加陕西、新疆、广东各省(自治区)牵头组织的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共享集采成果。我省《实施方案》出台后,省医保局立即牵头启动了我省首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预计中选结果将于9月份在我省落地。集中带量采购将成为今后我省药品采购的主导模式,通过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断扩大药品集采范围,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让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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