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00013930901L/2021-00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区划边界地名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1-08-26 | |
成文日期: | 2021-08-26 | 有效性: |
甘肃省设立镇标准
发布日期:
2021-08-26 17: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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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体要求
(一)与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符合全省城镇化发展阶段特点,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
(三)原则上采取撤一设一、撤多设少或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方式。新设立的镇人民政府不应位于限制开发区域或禁止开发区域内。
二、具体标准
(一)人口指标。
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2000人。非农人口占比在全县处领先位次。
(二) 经济指标。
产业相对聚集,地区生产总值增长较快,辖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全省县(市、区)上一年度平均水平10%以上。
(三)公共服务指标。
1.有政府举办的设置内科、外科、中医(民族医)科和公共卫生科等科室、床位数不低于10张的卫生院。
2.有农村敬老院或养老服务中心;有综合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站),村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全覆盖。
3.有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有公安派出所;有规范化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
4.有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
(四)基础设施指标。
1.具备条件的建制村100%通硬化路。
2.自来水基本实现通村到户,饮水安全达标。
3.有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或中转设施;具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政府驻地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对交通节点型、旅游度假型、加工制造型、资源开发型、商贸流通型等,城市群范围内有发展前景的乡(城郊乡)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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