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2300013930944B/2022-06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9-30
成文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武威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06 16:29 浏览次数:

武政办发〔202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武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武威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武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武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确保人员安全优先,防止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调属地“第一反应”的思想,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3)条块结合,高效协调。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实现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确保高效有力开展应急救援。

(4)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采用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决策科学、指挥有力、组织有序、救援有效。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做好特种设备预案完善、应急演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应急投入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1.5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设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武威火车站、国网武威供电公司、武威银保监分局、武威无线电管理处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工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武威无线电管理处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和救灾物资装备,提供应急处置综合保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教育局等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及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机构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员和转移物资。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医疗救治队伍,积极救治事故受伤人员。

(5)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疏散人群范围的建议,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6)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新闻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2.1.3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2.2 县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管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管控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责任制规定,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3.2 信息监测

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大数据”“信息化”等相关技术支撑平台,充分发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 信息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发生地震、暴雨(雪)、大风、雷电、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的;

(3)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

(4)发生其他灾害或险情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以上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或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当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3.4 事故预警

3.4.1 判定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4.2 预警发布层级

依据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二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

经研判,需要发布三、四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的,由市政府、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两个以上县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

3.4.3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4.4 预警发布形式

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和可能存在的预警盲区,基层组织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5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加强观测和预报,强化协调调度,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三级、四级预警发布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一级、二级预警发布后,在三级、四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6 预警变更及解除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调整预警级别。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按照规定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有关措施。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的变更及解除,由批准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立即依法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度力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封锁事故现场,评估事故危害,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做好扩大应急准备,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3.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市政府立即报告省政府,并配合省政府积极应对。

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市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特殊情况,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上升指挥权限。

(2)响应措施

①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为指挥长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统一调动全市应急资源和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保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国务院增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

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⑥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⑦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4.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市政府立即报告省政府,并配合省政府积极应对。

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特殊情况,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上升指挥权限。

(2)响应措施

①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指挥长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调动市内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支援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做好卫生应急和受伤人员救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保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增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

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⑥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⑦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4.3.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

(2)响应措施

①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为指挥长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④调动市内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支援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做好卫生应急和受伤人员救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保障。

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⑥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⑦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4.3.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

(2)响应措施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事故发生县区政府有关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及时协调开展应急处置。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根据需要调度市内邻近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支援准备。

③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④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4.4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应当制定科学的抢险技术方案,配齐相应应急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发生。应急救援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受灾群众的防护、避险、疏散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

4.5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具体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武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3)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4)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及环境损害评估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善后事宜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索赔。

5.2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事故现场安全秩序恢复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5.3 恢复重建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须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或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修、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复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待有关部门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按程序进行索赔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恢复工作;涉及到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待住建部门对相关建筑物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依托有关行业部门、大中型骨干企业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组建和完善专(兼)职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2 应急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行分级承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应急装备与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特点,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调运等制度,为开展事故救援提供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4 技术储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和维护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 应急生活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保障。超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提供支援。

6.6 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并提供便利。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处置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认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人员培训教育,并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内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7.3 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误报及在事故应急处置中临阵脱逃、玩忽职守、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经验,汲取教训,针对事故应急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不足,补齐短板,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及说明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武威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 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建设, 配备必要装备,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4)预防为主、依法处置。遵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应急投入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1.5  突发事件概念及分级

1.5.1  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安全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疫苗接种后发生的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1.5.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药品 (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4个等级。

1.5.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下同)10人以上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排除偶合事件,下同)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5人的;

(3)同一批号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在短期内引起5人以上死亡的;

(4)短期内2个以上省份(含本省)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5)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

1.5.2.2  重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 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 (事件)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3人不多于5人的;

(3)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的;

(4)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5)短期内本省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

(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含本省)的;

(7)其他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5.2.3  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3人以上5人以下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 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超过5人不多于 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2人的;

(3)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引起3人以下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的;

(4)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人死亡的;

(5)短期内1个市内2个以上县区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

(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仅涉及本省的;

(7)其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

1.5.2.4  一般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2人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1人的;

(3)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部

市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武威银保监分局、省药监局武威执法检查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民政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机构,调配医疗专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救治等工作。

(3)检验检测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技术支撑机构等组成,负责对有关产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为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

(4)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涉事产品、原辅料、包材及相关产品等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依法对涉事产品采取停产、召回、下架等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或影响蔓延扩大。

(5)调查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和通信等保障工作。

(10)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药学、医学、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3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托本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构建本级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充分发挥本级监测机构作用,及时掌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信息。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监督抽验、执法检查、医疗行为中发现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以及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上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分析和研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突发事件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级(红色):已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级(橙色):已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三级(黄色):已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件。

四级(蓝色):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 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突发事件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况提升发布层级。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 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措施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预警信息相互通报,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跟踪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扩大,加强对涉事产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普宣传,告知群众停止使用涉事产品。

(3)应急准备。做好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工作组现场指导。

(4)宣传引导。准确发布事态进展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

3.2.4  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评估结果,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消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1)事发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企业等。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4.1.2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建议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可能涉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先期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研判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2)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

4.1.3  报告方式

事发地相关部门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初报和续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终报经上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紧急控制措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封存相关病历资料,调查涉事产品的供货、储存、验收、运输、使用等情况,果断采取查封扣押、应急检验、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使用、加强治安管理等措施,防止事件危害蔓延扩大。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将市级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3.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意见,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市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市政府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并配合省政府积极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报请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市委报告。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疫苗的,按国家、省上有关要求执行。

4.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4.3.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根据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视情况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技术等支持。

4.4  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进入紧急状态,召开会议,研究部 署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汇总、核实、评估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 情况。建立日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告通报。

(3)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患者、筛查和确认可疑病例,必 要时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事件调查,尽快查明事件发生 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提交调查报告。如涉及外省市企业或产品的,视情与外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对接。

(5)组织监管部门依法封存相关涉事产品、原辅料及相关设 施设备,待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暂停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单位开展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和召回等工作,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控制事件危害和事态蔓延。

(6)指导事发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 事件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 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及亲属 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做好涉事产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跟踪监测工作,检索查询相关资料,汇总相关信息。

(8)根据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及 时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质及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严重程度和处置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

(9)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及调查处理等信息,设立并对外公 布咨询电话,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开展相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4.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 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较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一般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武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虚假信息。

4.6  响应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按启动应急响应权限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7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权限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救助、抚恤、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涉事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对所涉及人员进行心理援助,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 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5.3  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指导。

县区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信息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体系,完善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监测分析药品安全热点敏感信息。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6.3  后勤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提供有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行分级负担。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并做好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使用后的补充。

市、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便利。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各县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发布实施。

7.3  应急演练

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4  宣传与培训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医务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3月30日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武政办发〔2018〕45号发布的《武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市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市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联系方式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武威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