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00057576422E/2022-01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金融办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解读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31 |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 有效性: |
武威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奖励细则
为有效推动落实《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细则。
一、扶持奖励对象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武威市境内,依法纳税,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2.符合挂牌上市条件和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成长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3.企业上市挂牌后主要经营地、纳税地须均在武威市,募集资金由市内银行托管且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在武威市。
二、扶持政策
1.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参与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和发展。
2.上市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审批、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主动协助解决。
3.优先协助挂牌上市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4.挂牌上市企业在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指标倾斜,按国家规定进行用地报批和供应。
三、奖励标准
1.根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规定,企业在京沪深三市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根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规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根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规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根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规定,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武威,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武威、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四、申报材料
1.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挂牌顾问协议、辅导协议及推荐挂牌协议。
2.券商通过内核审查并上报京沪深交易所和“新三板”的通知。
3.京沪深交易所和“新三板”受理企业挂牌申请的批复。
4.企业成功挂牌后,在交易市场持续挂牌的证明材料。
5.企业成功融资的证明材料(享受奖励政策3的提供)。
6.企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募投项目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奖励程序
1.企业上市期满6个月的,由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区政府初审后,报送市政府金融办。
2.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次年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后,由市政府金融办申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奖励事项。
3.审议结果公示7天后,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联合发文奖励。
4.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企业。
六、监督管理
1.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依法追回奖励款项,3年内取消其享受市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县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市、县区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4.从最后一次享受奖励政策起5年内,获奖企业不得弱化市内公司实际业务运作、变更企业注册地或迁移到市外发展,否则全额收回已奖资金。
七、转板上市后补贴及奖励政策
企业新三板挂牌后转至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市场上市,有关补贴和奖励按照国家、省、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同一单位分别获得不同奖项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本细则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奖励企业为文件下发后新上市挂牌企业,有效期为5年。
抄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市招商局。 |
武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