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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2230076237114XJ/2022-01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组配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公积金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5-17
成文日期: 2022-05-17 有效性: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5-09 14:5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的管理,包括楼盘准入至期房抵押转换为现房抵押(以下简称“期转现”)期间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准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所属项目的楼盘向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准入申请,并获取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  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准入并获得批准后,公积金中心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楼盘准入分为期房准入、现房准入、新增楼栋准入。开发企业按此分类,提供准入资料向楼盘所在地管理部进行准入申请。

期房指开发企业在建的、不能交付使用的,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不动产权证》前的商品房。

现房指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办妥所售商品房的大产权证,购房人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新增楼栋指该楼盘原已有部分楼栋在公积金中心准入,后续新增楼栋的商品房。

第六条  各管理部负责准入楼盘的现场调查、贷款办理、贷款资金运作、贷后楼盘管理。管理部将符合准入条件的楼盘申请资料和审查资料提交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核准准入,并将楼盘准入资料留存信贷科一份存档。 

第二章 楼盘准入的条件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准入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证照齐全、主要财务指标正常、无重大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

(二)申请准入的楼盘必须座落在武威市行政区域内,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至少达到设计形象的二分之一以上,并确定竣工交付时间,提前准入的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办理;

(三)按照《武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已在监管银行设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规范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四)申请期房准入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开发企业须同意为购房人贷款提供“期转现”前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存款银行开设公积金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保证如约办理“期转现”手续。

第八条  开发企业办理期房准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楼盘准入申请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期房准入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概况;

(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五)上月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银行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八)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第九条  开发企业办理现房准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楼盘准入申请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现房准入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概况;

(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四)预(销)售许可证;

(五)开发企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大产权证)或能够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材料;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第十条  开发企业新增楼栋准入,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楼盘准入申请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新增楼栋准入申请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概况;

(三)上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该合作楼盘原已准入楼栋及开发企业其他已合作楼盘“期转现”情况、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第三章  楼盘准入的程序

第十一条  楼盘准入的工程进度标准。楼盘项目建筑工程进度最低达到设计形象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  楼盘准入审批

(一)管理部受理。开发企业按要求递交申请资料后,由管理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原件和复印件核对、现场勘察,对楼盘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形成《楼盘准入调查报告》(附件4),并将资料提交至公积金中心信贷科。

现场勘察过程中应留存照片资料(勘察人员应进入照片),勘察人员应不少于2人。

(二)审核。信贷科在收到资料后,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准入楼盘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核准。

(三)发布公告。审议通过后,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将楼盘准入的相关资料扫描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楼盘信息,并将楼盘信息经信贷科审核同意后送信息科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告。

(四)签订协议。公告发布后,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协议》(附件5)。

第十三条  管理部将楼盘准入相关资料列入管理部业务档案存档,扫描进档案管理系统,管理部、信贷科建立备查台账。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楼盘,不予准入:

(一)开发企业在经营及开发、销售楼盘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开发企业财务状况不良,抽逃资本、资不抵债,且无合理筹资方案的;

(三)开发企业伪造财务会计数据或其他原因导致信用状况恶化的;

(四)开发企业存在土地抵押(影响不动产权证办理的)、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的;

(五)调查人员预测企业财务能力或销售能力存在风险的;

(六)未按规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预售款项未打入监管账户进行监管或使用监管账户资金不规范增加开发企业债务负担风险的;

(七)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有逾期超过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的。

第四章  合作楼盘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楼盘管理期限自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该楼盘项目下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办理了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之日止。

第十六条  对合作楼盘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管理部每季度对所辖合作楼盘项目进行一次回访检查,建立回访台账,重点关注合作楼盘项目的工程进度及办证情况,了解开发企业经营是否出现异常(如集中退房、假首付、低首付销售、提供虚假证明、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等现象)、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异常(如借高利贷、参与民间融资、拖欠已到期贷款、被追讨债务等现象)、施工进度是否正常、施工质量有无异常、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期转现”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终止合作,报信贷科存档。

第十七条  对延期竣工交付的合作楼盘,开发企业需出具延期竣工交付的情况说明并承诺再次竣工交付时间,如仍未按期竣工交付的中心将终止合作。

管理部审核开发企业提交的延期竣工说明后,在业务系统内调整相应合作楼盘竣工交付时间,并将情况书面报信贷科存档。

第十八条  对办理了楼盘准入,仍然拒绝或变相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开发企业,公积金中心应当要求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与开发企业的合作。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照《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规定,在公积金中心的网站公开曝光违规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违规情况,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与开发企业的合作关系,停止发放该开发企业后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一)存在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等情况或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经核查属实的;

(二)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虚假材料、一房多卖、多头担保的;

(三)串通提高房价,变相少收、不收或缓收购房首付款的;

(四)与购房人串通实施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出现“假个贷”或“问题个贷”的;

(五)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商品房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交付的;

(六)合作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者存在停建、缓建等明显烂尾迹象的;

(七)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情况,且拒不整改的;

(八)转嫁费用,违规收取购房人贷款费用的;

(九)在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督促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转现”手续及抵押登记的;

(十)开发企业在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合作楼盘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

(十一)其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因合作期限到期或其他原因已终止合作关系后,开发企业再次申请楼盘准入的,需再次提交资料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督促借款人在商品房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妥住房公积金抵押登记。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楼盘项目下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办理了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后,开发企业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在楼盘准入后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项目抵押变更等情况,须及时到管理部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第二十五条  合作楼盘的贷款实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未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未办妥抵押权登记之前,由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在银行开设公积金保证金专户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同一开发企业不同楼盘分别计算贷款规模。同一楼盘可以按批次申报贷款规模,在同一银行开设公积金保证金专户,该批次贷款的抵押房产全部完成“期转现”后方可退还相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额按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5%计算。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发生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原合作协议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收到开发企业所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保证金交纳凭证后,发放对应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负责银行保证金的验证,并在收到保证金的当天将银行收取保证金凭证归档保管。管理部应建立保证金台账,及时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进行登记,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信贷科加强日常监管,按季对保证金对账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如借款人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部向开发企业送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代偿通知书》(附件6)或《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附件7)。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代偿,如未及时代偿,由管理部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协议》约定,直接从开发企业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中扣划还款。扣划后,开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原比例补足保证金;否则,公积金中心停止办理该楼盘后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再次合作需重新办理楼盘准入手续。

第三十条  每一楼盘或批次的贷款全部完成“期转现”且贷款当前无逾期,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管理部在收到开发企业提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保证金明细表》(附件9)后,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信贷科。信贷科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退还的,由管理部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中心退还银行保证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再次补足保证金,并暂停该开发企业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期房准入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现房准入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新增楼栋准入申请表》

          4.《楼盘准入调查报告》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协议》

          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代偿通知书》

          7.《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

          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保证金明细表》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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