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和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委市政府创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部署要求,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21〕8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本奖项授予在武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每届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相一致。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经费列入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成立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另设两名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内主要媒体,发布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七)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市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施工企业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方面的表彰;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公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二)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三)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组织;
(五)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八)审议公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征求各副市长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并直接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奖杯),或者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监管制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10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抽检中不合格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依法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依据本实施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武政发〔2013〕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