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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拟立法促进乡村振兴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08-03 15:40 浏览次数: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区、祁连山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鼓励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绿色种植养殖技术和设备;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机制,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

应当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依法划定江河湖库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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