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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20600MB0523338C/2023-048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办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2-18
成文日期: 2023-12-18 有效性: 有效
武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2-18 10: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抖音短视频、视频直播等第三方信息平台上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各单位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单位形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做好备案管理、常态监管、应急处置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具体职责。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等部门有关业务统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各级主管、主办单位要按要求使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及全省政务新媒体监测分析和协同宣传平台,相关工作人员需定期了解、学习系统平台相关信息和功能。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管理包括账号开设、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等。

第八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统筹规划,确保实用管用。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部门(单位)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凡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流程,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容编辑审核人员、技术保障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命名和实名认证,做好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三)同一单位在不同平台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原则上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在同一平台上只开设一个账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应充分利用好现有政务新媒体资源,不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

(四)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开发应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建设,适应各类操作终端,应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严禁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第九条 变更注销政务新媒体账号信息,需向社会公告,并在15个工作日(含公告时间)内完成。

(一)同一单位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政务新媒体账号、不同政务新媒体账号功能相近且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要清理整合。

(二)注销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应在各类应用操作平台同时下架。

(三)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变更、注销过程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沟通协调,及时完成手续。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开设、变更、注销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甘肃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向本级主管单位进行备案。

(一)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主办单位向本级主管单位备案;各县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主管单位备案;县级政府负责县级及以下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

(二)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备案工作制度,做到随时更新。上一级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上报的备案信息要实行档案管理,以备核查。

(三)各级主管单位完成备案后要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及全省政务新媒体监测分析和协同宣传平台上完善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  功能建设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不断优化操作设置,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实用、易于操作的移动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优化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第十三条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政务新媒体,均应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和甘快办等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数据互联共享,实现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和功能。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着力构建本地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全面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承担日常运行维护和内容保障工作。委托关系成立后,必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内容审核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一)政务新媒体严禁发布带有红头、文件标识、版记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应严格把关,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必须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发布。

(三)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应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发布与转载,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采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原则上每周应至少更新信息1次,发布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4天。

(一)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二)政务新媒体要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谣言,应提高响应速度,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权威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

(三)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信息内容,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

(四)上级党政机关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重要新闻报道内容,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整体发声、协同联动。各级主管单位可自行组织本级管理范围内政务新媒体矩阵转载转发相关内容,或者转发上级主管单位确定的需要发布的信息。

(五)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严禁转载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转载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留言回复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密,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做好群众留言审看、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定期整理,对群众诉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吸纳处理。

第六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一般应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

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知单,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部门。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做好平台运维操作权限管理设置、日志记录和安全检查、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措施,做好对政务新媒体的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严格对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涉及本县区本部门数据服务的政务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服务器,原则上设置在本地,实行本地化管理,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常态化实时监测,每季度至少对本县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运行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应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综合考评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动态调整。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政务新媒体和工作成效突出的主办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批,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依法依规约谈、警告、通报相关主办单位,并责令关停。对上级机关检查发现不合格或多次被通报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督办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协同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办单位提出异议。有关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办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时办结。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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