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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9-12 16:3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0〕40号),武威市委、武威市政府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3年9月12日至9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8418642(兼传真)

电子邮箱:zgb8418642@163.com

附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情况

   2.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的意见



中共武威市委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四十九项

问题表述:甘肃省是我国碳化硅主要生产区,已有碳化硅企业 75 家、产能 158 万吨。但生产方式普遍粗放,无组织排放问 题严重。临夏州金河冶炼、武威市青峰新兴碳材、兰州市华亚碳化硅等 46 家企业没有废气收集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严重,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辖区内所有碳化硅生产企业完成废气改造治理,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做好碳化硅行业污染防治和工业节能减排工作,依法依规生产。

整改时限:2021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武威市人民政府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能耗双控管理。市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切实加强对碳化硅企业的督导检查,成立能耗管控工作专班,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天祝县碳化硅企业,逐户开展调研,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等方面帮助企业问诊把脉,深入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明确改进要求,督促碳化硅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和提升改造,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天祝县碳化硅企业单耗水平均达到了规定标准。

二是完成烟气治理改造。为彻底整改辖区内碳化硅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2019年5月,天祝县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已经完成烟气集中收集处理改造的天祝玉通石门河碳化硅有限公司烟气回收设施进行监测评估,评估认定烟气回收改造使碳化硅企业由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烟气回收率达到73%,主要污染物达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119号)第18条规定的排放限值。根据中国环科院的评估结论及建议,天祝县全面推广天祝玉通石门河碳化硅有限公司环保改造成功经验,自2019年8月以来,天祝县19户碳化硅企业全部完成烟气集中收集治理改造。2021年5月起,完成改造的19户企业相继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烟气集中收集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对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开展了检测。经验收监测,19户企业全部完成烟气集中收集治理改造,有组织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限值。

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2020年5月15日,天祝县委、县政府召开碳化硅产业调研现场会,要求碳化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碳化硅行业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坚决杜绝掺烧高硫石油焦。行业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加大生产原料抽检频次,杜绝使用劣质煤和石油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是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成立天祝碳化硅行业协会,定期不定期召集会员单位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协会与各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协议,企业承诺不使用石油焦作为原料,同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切实减轻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五是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加大碳化硅行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要求,加强对现有碳化硅企业的环境甄别和动态监管,坚持依法依规、靶向施策,加快推进分类处置,未完成环保改造的企业不得投入生产,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2020年以来再未审批新的碳化硅产能。

整改结论:已完成整改。



附件2


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3家验收单位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3家验收单位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7月18日、8月5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经核查,各相关市、州核实了本辖区碳化硅行业产业政策执行、工业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环保问题治理等情况,共排查碳化硅企业72家,形成了碳化硅行业排查整治工作台账,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督促企业制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并进行规范化整治,通过安装移动集气罩、建设脱硫塔等,基本实现了由无组织排放向有组织排放的转变,兰州市、武威市在此基础上通过建设生产加工车间进行二次提升改造,进一步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兰州市11家碳化硅企业中,3家企业转产,8家企业11条生产线已完成二次改造;金昌市经排查,无碳化硅企业;酒泉市2家碳化硅企业中,1家已注销转产,1家已完成整治;武威市19家碳化硅企业27条生产线,拟拆除生产线1条,其余生产线已全部完成一次改造,二次改造已完成15条生产线;临夏州39家碳化硅企业中,32家已拆除,3家已转产,4家停产,均承诺在复产前完成改造。各市、州进一步加大碳化硅行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碳化硅行业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兰州市、武威市、临夏州组织对辖区碳化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4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落实碳化硅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整改目标已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相关市、州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要求,加大对辖区碳化硅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相关市、州要加大对停产企业的监督帮扶力度,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引导企业转型转产,具备条件复产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坚决避免“带病复产”。

(三)相关市、州要进一步加大碳化硅行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进碳化硅行业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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