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00MB1585792W/2024-001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组配分类: | 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11 |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有效性: |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
甘肃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01-11 16: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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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医保发〔2024〕2号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医保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医保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二、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
三、基金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60%,不挤占门诊统筹、门诊共济基金限额。
(二)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分析评估,加强基金监管。
(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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