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00MB1678016R/2024-04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林草局 | 组配分类: |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务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14 |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有效性: |
甘财税〔2024〕12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农林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和管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甘肃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4日
甘肃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
第四条 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缴纳入库
第五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第六条 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湿地面积的生态服务功能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等费用,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进行核定。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占用国家级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三)占用国际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420元。
(四)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照第(一)项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第八条 省林草局负责征收全省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收入列专项收入“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
第九条 省林草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上的金额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额缴纳湿地恢复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第十条 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省林草局提出退付申请,经省林草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省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湿地恢复费有关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湿地恢复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优先用于落实国家战略、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
第十五条 湿地恢复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草原、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入库时同步报送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表。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草原、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草原及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湿地恢复费绩效自评。市州林业草原、财政部门当年12月底前将经过审核的本市州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和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要求整改外,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所属地区和单位的资金安排额度。同时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湿地恢复费或者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湿地恢复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湿地恢复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湿地恢复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湿地恢复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湿地保护恢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