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24-043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武政办发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17 | |
成文日期: | 2024-11-17 | 有效性: |
武政办发〔2024〕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武威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威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
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
和风险防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武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武威市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审查审核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流转农村土地暂不纳入审查审核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等具体工作,对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提供地块信息查询,依照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资格合法性。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策要求,配合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亩(含)以下的,不进行审查审核,应当向发包方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200亩(不含)—6000亩(不含)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审查审核权限;6000亩(含)—10000亩(不含)的,或者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10000亩(含)以上或者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按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九条 审查审核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二)流转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四)守信承诺。受让方是否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复印件;
(三)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复印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守信承诺书;
(六)由市级审查审核或者省级审批的,需提供县区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让方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审查审核意见,出具最终的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的,应当为申请人出具《关于XXX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批复》;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二条 审查审核通过后半年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未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逾期再进行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需重新进行审查审核。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事前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上限控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续期后以出租方式流转的累计不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市场化流转。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鼓励引导受让方和承包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发的示范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并纳入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管理,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甘肃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表、批复、备案证明、流转合同(委托书)等材料作为村级档案永久保存。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守信承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应当强化对流转农村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严禁耕地“非农化”;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不得再流转;合理使用化肥、种子、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增施有机肥,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十八条 费用管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先支付流转费用、后使用土地。积极引导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及费用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收承包方土地流转费用的,应当在15日内发放给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挤占、挪用土地流转费及收益。
第十九条 风险保障金。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按一定时限或者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拖欠承包方流转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等风险。流转合同期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探索将风险保障金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等相结合,防止拖欠流转费等风险,提高风险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合同履行、项目实施、风险防范、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纠纷调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对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失信惩戒。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违反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负面清单。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者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和政策奖励等方式,强迫承包方或者违背农民意愿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因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审查审核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表(省级审批)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表(市级审查审核)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关于XXX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批复
附件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
土地经营权申请表(省级审批)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 申报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主体类别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 £农民合作社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 £个体工商户 £其他类别 | ||||
主体资产 | 总资产 万元,总负债 万元,净资产 万元 | ||||
流转农地项目规划情况 | 拟流转农村土地用途及性质 | ||||
拟流转农村土地项目规划情况 | |||||
农业生产经营 相关技术资格 | |||||
土地流转 意向协议 情况 | 流转面积(亩) | 总面积: 亩,其中一般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 涉及整村、整组流转 个。 | |||
1.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亩。 | |||||
2.流转农户承包土地: 亩,涉及农户: 户。 | |||||
流转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农户承包土地 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流转价格 (元/亩·年) | 平均单价: ;最高单价: ;最低单价: 。 | ||||
给付方式 | |||||
申请人(工商企业)承诺如下: 1.申请人无任何不良社会记录、行政违规记录、司法执行记录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和农业投资经营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2.申请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议并得到相应批准; 3.申请人严格按照承包方的要求予以开发利用,且不用于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需提供开发利用规划的,及时提交规划文件; 4.申请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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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农业 农村 部门 初审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级 农业 农村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
土地经营权申请表(市级审查审核)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 申报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主体类别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 £农民合作社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 £个体工商户 £其他类别 | ||||
主体资产 | 总资产 万元,总负债 万元,净资产 万元 | ||||
流转农地项目规划情况 | 拟流转农村土地用途及性质 | ||||
拟流转农村土地项目规划情况 | |||||
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技术资格 | |||||
土地流转 意向协议 情况 | 流转面积(亩) | 总面积: 亩,其中一般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涉及整村、整组流转 个。 | |||
1.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亩。 | |||||
2.流转农户承包土地: 亩,涉及农户: 户。 | |||||
3.再流转土地: 亩,原经营主体为: 。 涉及原承包农户土地 亩(农户 户),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个) | |||||
流转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农户承包土地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流转价格 (元/亩·年) | 平均单价: ;最高单价: ;最低单价: 。 | ||||
给付方式 | |||||
申请人(工商企业)承诺如下: 1.申请人无任何不良社会记录、行政违规记录、司法执行记录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和农业投资经营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2.申请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议并得到相应批准; 3.申请人严格按照承包方的要求予以开发利用,且不用于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需提供开发利用规划的,及时提交规划文件; 4.申请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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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图文解读】《武威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