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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2230076237114XJ/2024-01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4-24
成文日期: 2024-04-24 有效性: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24 18:08 浏览次数:
存单位及缴存人,各受委托银行,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调整优化的部分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一)对于月缴存额高于中心规定的月租房提取额度的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租房提取额度由“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2万元支付房租”调整为“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金月存额支付房租”。
(二)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的租房提取额度由“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2万元支付房租”调整为“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调整优化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由“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调整为“实施本市老旧小区改造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改造费用。上述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符合其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三、调整优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对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调整为“积极推行按月冲还贷、自由还贷业务。偿还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在首次还款之日起至全部还清贷款一年内均可提取,不限制提取频次;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本息的,贷款全部还清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不限制提取频次。缴存人本人、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偿还同一套自住住房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缴存人本人、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四、调整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政策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住房记录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论是否为同一套的,认定为二套改善性住房。
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系数及缴存时间系数的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实行存贷挂钩机制,即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系数:
由“18倍”调整为“20倍”。
(二)缴存时间系数:
由“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调整为: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六、新增政策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政策
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买武威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已在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楼盘)合作手续〕首付款,提取额合计不超过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存贷挂钩政策预留金额。提取总额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缴存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可凭身份证、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票据(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够首付款的,须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结婚证(拟认购房屋在配偶名下时提供)等要件材料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申请提取1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本人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监管账户,缴存人和房地产企业应在收到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备案,并及时将合同备案号或备案证明反馈至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应配合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对我市购买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上浮贷款额度政策
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等,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对其贷款额度予以适当上浮。
1.购买装配式建筑和星级绿色住宅的,贷款额度在中心现行贷款额度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2.有关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贷款额度上浮与其他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
3.开发企业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装配式建筑和星级绿色住宅项目合作时,需提供“武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有关标识证书。
本通知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武威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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