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发〔2017〕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未纳入《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内,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过渡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临时登记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以前向居住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登记。办理地点由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登记的,须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凭售车企业或销售单位所开具的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替代;售车企业或销售单位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由车主本人写出车辆合法来历和凭证丢失的情况说明,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办理。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二条 经审核予以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从2018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临时通行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已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到车辆临时登记地备案。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办理临时通行登记后被纳入《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经车辆所有人申请,由车辆临时登记机关进行目录核对和车辆查验后,重新核发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临时通行登记后,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临时通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行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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