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24-046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文件编号: | 武政办发〔2024〕42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27 |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有效性: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印发的《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23〕27号)同时废止。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毗邻省、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安排,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助区域合作;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工作组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损失程度达不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县区政府就近指挥抢险救灾等工作。当损失程度达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立即启动市级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协调指挥,并成立灾情评估组、抢险安置组、生活救助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救灾捐赠组和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灾情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统计局等。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报道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信息,气象等相关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武威军分区、武警武威支队、武威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主要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后续救助工作。
(3)生活救助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红十字会、国网武威供电公司、武威无线电管理处等。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在属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牵头指挥下,灾区所在电网企业应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部门和用户。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威军分区、武警武威支队等。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赶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指导做好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6)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林草局、武威无线电管理处、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武威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及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7)救灾捐赠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并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等。
主要职责:起草并向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灾害救助新闻稿件,协调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工作。
2.3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统筹协调、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国家、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联的灾害事件,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县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时,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灾害损失,并及时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灾害发生后,没有人员死亡(含失踪),且受灾县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不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灾害,由受灾县区政府就近指挥抢险救灾等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协助受灾县区开展灾情核查评估,抢险救灾,应急救助等工作。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应第一时间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武威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武威市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台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 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科学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武威市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 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严格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服务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秩序。公安部门加强受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活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及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受灾地安全稳定。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武威市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县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5.8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受灾县区应急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完善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受灾县区财政局、应急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区应急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县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受灾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县区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县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 市财政局、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协同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财政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区应急局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中央和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4 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1 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县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县区应急局、财政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厅、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区应急局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本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视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县区申请,结合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当地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7.1.1 市、县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逐步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市级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用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7.1.5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县区储备仓库资源,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区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县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市、县区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市、县、乡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当地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有关院校、在武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市内有关院校、在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预案编制与修订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区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预案应急演练纳入市级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及时组织演练,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和动物疫病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部署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6月1日武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2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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