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0600013930901L/2025-044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市级政策解读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12-03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有效性: |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5〕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市民政局等5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作为提升新时代民政服务保障效益的重要举措,促进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共享发展,坚持适度合理,坚持科学规范,坚持公开透明。
(三)工作目标。按照“规范测算初始标准、科学评估调整条件、及时动态调整实施、稳妥消化历史差距、定期跟踪监测评价”的基本路径,有序推进全市实行统一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1.市级平均低保标准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市级平均低保标准=Σ(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2.县区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3.县区量化比例,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或根据省上指导量化比例确定。各县区量化比例按照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县区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由当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低保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将公布的低保标准报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稳妥消化历史差距。县区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合理体现区域差异,对于现行标准测算后高出省上指导量化比例区间的,通过减缓标准提高速度,适量降低标准提高比例等方式逐年消化;对于现行标准测算后低于省上指导量化比例区间的,合理规划提高标准工作进度和幅度,到2028年达到低保标准统一在省上指导量化比例区间内。
(五)跟踪监测评估绩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县区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各县区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并落实绩效监测评估机制。
(六)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统筹衔接。
(七)加强物价跟踪监测。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区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收入核算和家庭财产核对工作,合理调整补助水平,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低保标准差距。同时,要加强救助政策宣传,提升公众政策知晓率。
原文阅读:https://www.gswuwei.gov.cn/art/2025/12/3/art_55_1551980.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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