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现就规范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禁止超资质等级承接检测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二、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
三、在武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除按照相关要求向甘肃省气象局进行信息报告之外,应当在开展首次检测活动十日前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见附件),于检测活动实施前十日内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四、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前,应当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仪器校准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五、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不得以部分检测代替整体检测,不得漏检项目。
六、检测单位在检测活动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七、检测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编制检测报告。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测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25年3月26日起施行,由武威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933218(市级、凉州区)、4129629(民勤)、3136072(天祝)、5121550(古浪)、7560350(永昌),监督举报电话:6150728。
武威市气象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