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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武威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7-21 15:56 浏览次数: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由市住建局起草的《武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在2025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武威市凉州区学府路168号武威市司法局。邮政编码:7330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wzflf1127@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到0935-2221082

联系电话:0935-2221082(兼传真) 13014179811



                                                                                                                        武威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1日



武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四章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含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和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统筹管理工作,对各县(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体广电旅游、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各领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

第七条【设置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格、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预留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时,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意见。

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需要设置镶嵌式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建(构)筑物原设计效果。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九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规范要求】利用公共场地、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

第十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满足负荷、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风、消防、电气等安全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噪声、光污染等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广告文字运用规范,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和市容观瞻。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的;

(六)利用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八)人员密集场所在外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利用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十)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设置地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平面位置图及设计效果图;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使用期限说明、安全承诺书以及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四)设置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预留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点位,并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只需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设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设置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仍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朝向、结构图、设置时间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的形式、数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三)安全维护措施方案及安全承诺书;

(四)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供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相关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第十七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景观和夜景亮化要求。

第十八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竣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地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整体效果图;

(三)设置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材料;

(四)设置和维护安全承诺书等。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张贴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张贴式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栏等指定区域内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张贴栏。

第二十条【附带光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附带其他光源装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亮度、音量调节装置,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


第四章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


第二十一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与墙面平行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其宽度不得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

(三)在建筑物顶层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其上缘不得超出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上沿,在其他层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其上缘不得超出上层窗台或者阳台下沿线;

(四)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户外招牌设施,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

(五)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设置户外招牌,可以依照其商业风格设置。

第二十二条【禁止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超过建(构)筑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或者超出建(构)筑物专设户外招牌设施位置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备案】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在竣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地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现场照片;

(三)设置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材料;

(四)设置和维护安全承诺书等。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三)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或者暴雨(雪)红色预警信号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破损、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四)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断亮、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七)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的,设置人应当自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测制度】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既有屋顶(楼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存续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安全巡查制度】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开展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并督促设置人限期整改。

其他负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相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宣传培训与指导帮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加强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要求的宣传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帮助单位和个人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设施保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公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行为举报、投诉的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投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兜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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