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3月印发实施的《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发〔2023〕12号)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创新联合体备案和管理,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在《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依据
《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主要参照《甘肃省企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3〕3号),同时结合我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共五章1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企业创新联合体定义、设立宗旨和目的等内容。
第二章组建备案。明确了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原则、组建应具备的条件、组建程序和联合体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建设运行。明确了企业创新联合体的主要任务、日常工作和支持政策。
第四章监督评估。对企业创新联合体日常管理、绩效评估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对管理办法实施期限等作了规定。
三、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的内容
1.《管理办法》由原来的五章14条,修订为五章19条。
2.将原标题“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为“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将原第二、三、四章标题“组建与备案”、“主要任务”、“评估与支持”修订为“组建备案”、“建设运行”、“监督评估”。
3.修订了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遵循的原则:突出联合性、突出攻关性、突出规范性、突出效益性。
4.修订了联合体组建具备的基本条件:
新增成员单位数量要求:“联合体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原则上不少于8个,其中在武单位比例不低于50%,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不低于50%。一个重点产业领域原则上组建一个联合体,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与成员单位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任务分工”。
新增成员单位能力要求:“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与本产业链紧密关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平台机构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新增经费管理及使用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删除“联合体成员单位中至少有1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市外单位(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
5.在联合体组建程序中删除成立环节:“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制定联合体章程及运行管理制度”,该环节已包含在“建立理事会制度中”。
6.对联合体备案流程进行了细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备案。采取‘成熟一个、备案一个’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意见,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联合体名称为‘武威市×××(领域)企业创新联合体’”。
7.对联合体备案应提供的材料进行了细化。
8.对原第四章第12条支持政策修订为“给予联合体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产业关联度紧密、科技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联合体,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创新联合体;支持联合体申报实施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联合体成员单位创建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变更位置至第三章第12条。
9.新增联合体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要求,第四章第13条:“联合体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应为联合体牵头单位,课题牵头单位应为联合体成员单位,且参与单位原则上应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其实施和管理参照《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10.对联合体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第四章第14条:“联合体应当在每年1月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的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情况,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及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情况等,并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11.联合体评估由原办法的“每年1次”修订为“根据需要进行评估”,删除“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联合体取消备案”。
12.增加取消创新联合体备案并视情况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的情形。第四章第17条:“联合体需严格按照组建方案和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新联合体备案并视情况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一)成员单位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出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影响创新联合体正常运行的。(二)不能按照联合体章程及组建协议等相关文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四)联合体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拒绝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六)其他情形”。
13.本办法有效期5年,原《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发〔2023〕12号)废止。
阅读原文:武威市企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https://www.gswuwei.gov.cnhttps://www.gswuwei.gov.cn/art/2025/7/31/art_731_1495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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