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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雷台汉墓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武威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雷台汉墓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9-16 17:40 浏览次数: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起草的《武威市雷台汉墓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在2025年10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武威市凉州区学府路168号武威市司法局。邮政编码:7330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wzflf1127@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到0935-2221082


联系电话:0935-2221082(兼传真) 13014179811



武威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6日


武威市雷台汉墓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雷台汉墓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雷台汉墓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法律、法规对雷台汉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雷台汉墓包括:

(一)雷台汉墓一号墓、二号墓本体和附属设施;

(二)雷台观和附属于雷台观的碑刻、古树名木等遗存和设施;

(三)雷台汉墓出土且由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包括已探明和尚未探明的遗存;

(五)构成雷台汉墓整体的历史风貌(包括地形地貌、建筑格局、空间尺度等)和自然环境(包括植被、水文、气候等生态要素);

(六)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物品。

第三条【基本原则】  雷台汉墓的保护,应当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雷台汉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雷台汉墓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雷台汉墓保护职责,制定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

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在城市更新、文化旅游发展、环境卫生、防灾减灾、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雷台汉墓和周边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雷台汉墓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雷台汉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雷台汉墓保护工作,并在本辖区内开展雷台汉墓的保护宣传,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雷台汉墓保护相关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凉州区文物行政部门对雷台汉墓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文体广电和旅游部门对雷台汉墓历史文化研究、利用、媒体宣传以及文物参观、游览等活动依法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依法实施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市、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对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台汉墓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护管理机构】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雷台汉墓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雷台汉墓文物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制度;

(二)对涉及雷台汉墓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三)设置、管理、维护雷台汉墓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等设施设备;

(四)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检测、评价、登记,建立保护记录档案;

(五)组织开展雷台汉墓和保管、收藏的雷台汉墓出土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

(六)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震等设施设备,负责日常巡查、监测、养护和抢救修缮,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考古工作;

(七)组织落实雷台汉墓火灾、文物盗窃、水患、地震等应急预案;

(八)依法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雷台汉墓和出土文物安全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雷台汉墓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的工作。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雷台汉墓保护相关的文物保护、监测等方面的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经费保障】  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雷台汉墓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雷台汉墓文物修缮、保养、展览展示、监测防护以及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确保雷台汉墓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鼓励、支持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多渠道筹集雷台汉墓保护管理经费。

用于雷台汉墓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和捐赠,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宣传教育】  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台汉墓保护的宣传教育,弘扬地方特色文化,提升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雷台汉墓历史文化的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增强公众对雷台汉墓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鼓励自媒体运营者依法开展对雷台汉墓历史文化的宣传。

第九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雷台汉墓保护需要,依法组织编制、报批雷台汉墓文物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区域、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后,经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制定涉及雷台汉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规划,应当根据雷台汉墓保护的需要,制定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条【范围划定】  雷台汉墓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依法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规定】  在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墓室、封土或者其保护设施上涂鸦、刻字、张贴;

(二)攀登、翻越、踩踏、拆除、破坏墓室、封土或者其保护设施;

(三)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擅自改变古建筑的建筑结构;

(四)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墓室、封土或者其保护设施的安全;

(五)种植深根系植物和其他可能破坏地下结构的植被,已种植的,除古树名木外,应当依法伐除或者迁移;

(六)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七)采砂、采石、取土、钻井、开挖水道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因文物安全需要经批准修建防水、排水设施的除外;

(八)携带、丢弃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九)建设歪曲、损害雷台汉墓真实性或者破坏雷台汉墓历史风貌的人造景观、景点、建筑物、构造物;

(十)其他损坏文物或者破坏雷台汉墓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

未经批准不得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雷台汉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应当依法在拟飞行前获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

在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控制地带】  禁止在雷台汉墓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开展隧道挖掘等可能影响雷台汉墓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符合雷台汉墓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第十三条【建设、考古调查、勘探】  在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发现文物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周边风貌整治措施】  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雷台汉墓风貌环境整治,确保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园林、绿化以及电力、照明、给排水等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符合雷台汉墓历史风貌和安全保护的要求。

对破坏雷台汉墓历史风貌或者危害雷台汉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雷台汉墓修缮和保养】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对雷台汉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修缮和保养,排除可能造成雷台汉墓破坏、损害的风险和隐患,保持雷台汉墓原有格局和历史风貌,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避免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害。

对雷台汉墓进行修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可移动文物保护】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其收藏、保管的雷台汉墓出土文物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并依法备案,完善可移动文物信息。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详细登记,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存放的温度、湿度等要求改善文物存放、陈列区域的文物存放环境并开展监测与养护。对已经破损的出土文物,应当依法开展文物修复、复制、拍摄、拓印,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  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针对雷台汉墓可能发生的火灾、文物盗窃、水患、地震等突发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火灾、文物盗窃、水患、地震等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火灾预防】  禁止在雷台汉墓墓室、雷台观以及雷台汉墓出土文物存放、陈列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经批准使用明火作业的除外。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和雷台汉墓出土文物存放、陈列区域内用火、用电、用气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及时维护保养电气路线,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安全保卫】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盗制度,设置专业安全保卫岗位并为安全保卫人员依法配备防卫器械,开展轮流值岗和巡护。在雷台汉墓保护范围和雷台汉墓出土文物存放、陈列区域内应当设立重点安防区,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设置智慧安防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和预警联动,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条【利用原则方式】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雷台汉墓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开放时间,科学核定雷台汉墓的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合理实施动态限流、预约参观等措施。

遇有文物修缮、极端天气或者重大活动时,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和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价值挖掘】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文物展示方式,通过游览、展览、体验式展示、宣传讲解、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不断挖掘阐释雷台汉墓的文化价值。

鼓励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开展基于雷台汉墓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鼓励开发数字文化创意产品。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用于投资设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或者授权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授权使用费用标准,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合作项目中进行合理协商议价。鼓励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第二十二条【配套设施】  雷台汉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雷台汉墓展览、展示等活动的需求,合理规划展示路线,配备必要的展示设备、陈展设施,并合理规划和设置停车场、游客服务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方便游客参观。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城市停车规划有关规定,在雷台汉墓周边道路设置必要的停车泊位,方便游客泊车,并监督车辆规范停放。

第二十三条【公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兜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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