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与使用效益,根据《武威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武财绩〔2025〕11号)、《武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财教〔2023〕73号)、《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发〔2024〕4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含立项、实施、验收全流程及相关参与单位。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分类评价、结果导向、质量优先、公开透明原则,不简单以论文、职称、学历、奖项作为主要评价依据,突出原创性、技术成熟度、转化效益与实际贡献。
第五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遵循 “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安排,或结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统筹结果应用。市财政局指导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审核评价结果。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初审与过程监控,协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评价核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绩效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台账,实时跟踪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做好绩效自评、过程监控、材料准备与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二章 单位自评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中,须按要求编制量化、可考核、可落地的绩效目标,明确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第八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年报管理,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武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年度报送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经费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据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或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条 单位自评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的形式反映。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问题与改进措施及后续工作计划,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经费使用明细、成果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经项目推荐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结果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项目承担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部门(单位)自评项目,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复核,以提高自评结果的客观性。对抽查核验发现的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财政部门安排,优先选择重大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资金投入量大、实施期长的项目作为财政评价对象。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或工作方案;
(三)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四)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五)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七)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立项情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项目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满意度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十六条 评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和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和效益;
(二)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第十七条 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 60%,其中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30%,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项目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当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 100 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 分为优、80(含)—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全面阐述所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评价组织实施情况,并在全面分析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做出具体绩效分析和结论。对项目绩效、主要问题分析等应当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案例详实、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所提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相关工作质效。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自评结果较差、项目实施滞后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绩效自评表或自评报告中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市级科研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以及项目后续支持、结余资金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为 “差” 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时限与责任。项目推荐单位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使用资金、拒不配合绩效评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武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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