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6-16 10:58 浏览次数:

为加强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市科技局制定了《武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及过程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发〔2024〕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武威市科研诚信管理实际需要制定。起草过程中,市科技局系统梳理了国家及省级科研诚信制度要求,书面征求了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科研单位意见,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行为处理与修复、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三条)。 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适用于参与本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及科学技术人员等所有责任主体。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终身追责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至六条)。 规定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和监督指导;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及案件查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责任主体应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监督。

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第七至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前须签署承诺书。明确列举11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买卖代写论文、弄虚作假获取项目或奖励、违反伦理审查、违反署名规范、重复发表、传播虚假成果、不履行项目任务书、因科研失信受行政处罚等。

第四章失信行为处理与修复(第九至十三条)。 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诫勉谈话、公开通报、暂停项目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项目并追回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并记入失信清单等处理措施。因失信终止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参与评审验收,属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并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积极整改,在惩戒期内未再犯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市科技局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修复申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至十六条)。 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科技局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失信行为,市科技局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规定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至十八条)。 明确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阅读原文:武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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