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科技评审(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6-16 10:59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市科技评审(咨询)专家信用管理,保障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有序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评审环境,市科技局制定了《武威市科技评审(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及过程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甘肃省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3〕2号)、《武威市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武科发〔2024〕18号)、《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发〔2024〕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武威市实际制定。起草过程中,市科技局梳理了国家及省级相关制度要求,书面征求了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科研单位意见,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专家信用信息记录、失信行为认定、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修复、监督与申诉、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三条)。 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专家信用管理的定义。强调对专家在评审(咨询)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评审纪律等情况进行记录、评价、评级及应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至七条)。 界定市科技局、专家推荐单位、专家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的职责。市科技局负责总体部署与组织实施;推荐单位负责配合核实信息、协助调查;所在单位为信用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专家本人应恪守纪律、接受监督。

第三章专家信用信息记录(第八至九条)。 规定市科技局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信息记录依据包括日常管理、现场记录、投诉举报核实、有关部门通报等合法合规途径。

第四章失信行为认定(第十至十一条)。 明确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类。一般失信包括擅离职守、评审意见严重偏离、未按程序评审、无正当理由缺席等7种情形;严重失信包括弄虚作假获取资格、泄露秘密、徇私受贿、接受请托、违反回避制度、一年内2次一般失信等11种情形。

第五章信用激励与惩戒(第十二至十四条)。 守信激励包括优先邀请参与评审、优先推荐入选省级或国家级专家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科技人才推荐等。失信惩戒:一般失信给予诫勉谈话,暂停评审资格3年;严重失信通报所在单位,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移出专家库且不得重新申报,并推送至市级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惩戒期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信用修复(第十五至十七条)。 一般失信行为在惩戒期满、已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惩戒期内未再犯新错、提交整改报告和承诺的前提下,可申请信用修复。严重失信行为原则上不予修复。修复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核、处理四个环节。

第七章监督与申诉(第十八至二十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专家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科技局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失信行为,市科技局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严格保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 明确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阅读原文:武威市科技评审(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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