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26-02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武政办发 |
| 文件编号: | 武政办发〔2026〕26号 | 发文日期: | 2026-07-08 |
| 成文日期: | 2026-07-08 | 有效性: | 有效 |
武政办发〔202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武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月17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威市抗旱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22〕17号)、《武威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
(本文有删减)
武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5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6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防汛抗洪重点
3.1水库
3.2重点城市
3.3河流险段
3.4山洪灾害
4 预防和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2预防预警行动
4.3预警响应衔接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一级应急响应
5.3二级应急响应
5.4三级应急响应
5.5四级应急响应
5.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7信息报送和处理
5.8指挥和调度
5.9抢险救灾
5.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1信息发布
5.12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宣传
6.5预案管理
7 善后工作
7.1救灾
7.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3水毁工程修复
7.4灾后重建
7.5工作评价与灾害调查评估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诠释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依法、科学、迅速、高效应对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武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威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力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
1.4.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作用,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全面落实防汛抗旱各项部署要求。
1.4.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联防,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依法防控、科学施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4.4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抗旱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优化水资源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职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及武威军分区、武警武威支队、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水务局等34个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和干旱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统筹协调防汛抗旱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旱信息。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4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5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2.6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流域管理单位、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等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3 防汛抗洪重点
3.1水库
我市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3.2重点城市
凉州区城区、民勤县城、古浪县城和天祝县城等4座城市。
3.3河流险段
西营河、金塔河、杂木河、黄羊河、古浪河、大靖河、金强河、石门河、大通河天堂段、石羊河干流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
3.4山洪灾害
全市易发山洪灾害的沟道、险段及相关区域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
4 预防和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风险研判和预警发布,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气象、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按职责统一发布重要天气信息、重要天气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开展精细化递进式气象服务,发挥气象预警先导作用,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同时,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开展分析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地区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工程信息
(1)堤防(河道)工程信息
当河道出现洪水蓝色预警以上流量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水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水务部门准确报告堤防(河道)工程险情信息,为指导决策和抢险处置提供支撑。
堤防(河道)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险情发生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堤防(河道)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基础设施等。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水务部门报告。防洪重点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水务部门报告水库工程险情信息,为后续处置提供支撑。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水库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水库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险情发生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4.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应急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被淹村庄或城镇、发展趋势、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4.1.4旱情信息
(1)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密频次、及时加报。
(2)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洪水灾害预警
(1)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水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务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4.2.2城市防涝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建、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2.3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交通、文旅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务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基层人民政府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相关情况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4干旱灾害预警
(1)水务、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研判,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4.2.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水务、住建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气象、水文等预警信息,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将预警信息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6)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总结评估。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3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务部门组织会商,应急等部门派员参加。
5.1.4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5.1.5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5.2一级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初步研判可能发生裂缝、位移等影响安全运行险情;大中型水库溃坝。
(2)杨家坝河武威城区段、古浪河古浪县城区段、金强河天祝县城区段河道发生100年一遇洪水;其它有防洪任务的县级及城区段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西营河、金塔河、杂木河、黄羊河、古浪河、大靖河、金强河、石门河、大通河天堂段、石羊河干流等重要河流险段发生特大洪水,且继续上涨;或干流堤防面临决口危险。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以上。
(3)灌溉农业区3月~6月的失灌率大于25%,或7月~10月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4)城市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2.3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随时滚动会商,强化指挥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会商研判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8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协调提供资金帮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水务部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应急部门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受灾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3二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大中型水库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重点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重点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初步研判可能发生裂缝、位移等影响安全运行险情;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2)杨家坝河武威城区段、古浪河古浪县城区段、金强河天祝县城区段发生50年一遇洪水;其它有防洪任务的县级及城区段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3)西营河、金塔河、杂木河、黄羊河、古浪河、大靖河、金强河、石门河、大通河天堂段、石羊河干流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5)发生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
(3)灌溉农业区3月~6月失灌率达10%~25%,或7月~10份、11月~次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4)城区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5)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决定。
5.3.3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设立前线指挥机构,调度物资队伍全面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随时滚动会商,加强指挥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务部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抗洪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方面不定期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抢险救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
(2)小(1)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或大中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流量大于(或等于)大坝设计洪水;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初步研判,可能发生裂缝、位移等影响安全运行的险情;小型水库溃坝。
(3)杨家坝河武威城区段、古浪河古浪县城区段、金强河天祝县城区段河道发生20年一遇洪水;其它有防洪任务的县级城区段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西营河、金塔河、杂木河、黄羊河、古浪河、大靖河、金强河、石门河、大通河天堂段、石羊河干流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或以上河流重要河段发生危及堤防安全险情。
(5)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6)发生高风险的堰塞湖。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2)灌溉农业区3月~6份失灌率达5%~10%,或7月~10月、11月~次年1月失灌率达10%~20%。
(3)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50%。
(4)城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月~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5)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
5.4.3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设立前线指挥机构领导防汛抗旱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按规定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防汛抗旱有关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行业防汛抗旱应急措施,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5四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
(2)小(2)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2)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杨家坝河武威城区段、古浪河古浪县城区段、金强河天祝县城区段河道发生10年一遇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其它有防洪任务的县级城区段所在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西营河、金塔河、杂木河、黄羊河、古浪河、大靖河、金强河、石门河、大通河天堂段、石羊河干流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5)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6)发生中风险的堰塞湖。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2)灌溉农业区3月~6月失灌率2%~5%,或7月~10月、11月~次年1月失灌率5%~10%。
(3)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
(4)城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
5.5.3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具体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响应,领导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涉险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向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能淹没区政府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水电站监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引发溃坝风险时,立即开闸泄水,降低水位,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提前组织下游受威胁群众做好撤离准备。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立即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5.6.2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街道)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四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对重点堤段、险段工程加密巡查。及时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实行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加强两岸临河道路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
(3)启动城市防洪三级应急响应后,要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强化应急响应各项措施,做好群众撤离准备。
(4)启动城市防洪二级应急响应后,进一步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一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5.6.3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涉险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集中力量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5.6.4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加强人员转移后的安全管理,严防灾害威胁解除前擅自返回,造成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5.6.5干旱灾害
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精准部署抗旱工作。水务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按照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上级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④各级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局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⑤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各级水务、气象等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适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按照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④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各级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提前谋划应对措施。
③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④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①各级水务、气象等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提前做好用水调配准备。
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5.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7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5.7.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务、应急等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务、应急等部门报告。
5.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务、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5.7.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5.7.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5.8指挥和调度
5.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及处置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调度研判,根据预案适时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动员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
5.8.2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9抢险救灾
5.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调度研判,根据预案适时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动员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
5.9.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河流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应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9.3河堤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5.9.4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帮助。
5.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10.4事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协调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5.11信息发布
5.11.1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5.11.2汛情、旱情由水务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5.11.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2应急响应终止
5.12.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综合研判,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依照有关程序与权限,及时对应急响应予以调整或终止。
5.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1.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工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市、县(区)工信局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和避险提示,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务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务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部门、地方以及央企、省企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主动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抗旱机具维修保养、抗旱物资租赁销售、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必要时,可申请动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6.2.3供电保障
工信、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洪水灾害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调配。
6.2.5医学救援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泄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6.2.7物资保障
严格落实《武威市救灾物资共用共享和统筹调拨工作机制》,财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务、交通、卫健、工信等部门应按职责履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规划计划、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职责,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承担调运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确保应急需求。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科技含量和精准性,切实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
干旱频繁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按需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建立健全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严格执行武威市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经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调拨指令,特殊紧急情况市委市政府直接下达调运指令。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调拨省级物资支持抗洪抢险。同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经费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与保障。
6.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义务。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技术保障
6.3.1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6.3.2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6.4宣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6.5预案管理
6.5.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市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5.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县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5.3预案演练
(1)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全市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结合实际适时开展。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救灾
7.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7.1.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7.1.3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开展环境消杀、污染源无害化处置等疫源地消毒工作,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7.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7.3.1有关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灾后恢复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工作评价与灾害调查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各项举措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持续提升防汛抗旱工作水平。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原则上,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务院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应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县(区)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诠释
8.1.1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8.1.2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8.1.3水库等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水库等级划分标准(按总库容)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10亿立方米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1亿立方米
小(1)型水库:总库容100万~1000万立方米
小(2)型水库:总库容10万~100万立方米
8.1.4堰塞湖风险等级: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 450—2021)。
8.1.5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8.1.6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7日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威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22〕18号)和《武威市抗旱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抗旱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工作部署,并推动市政府相关决策落地见效;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导向,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市委网信办: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防汛抗洪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武威军分区:负责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指挥民兵应急力量和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武警武威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拉水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负责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灾后重建计划;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县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汛安全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监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防汛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校园防洪安全措施。
市工信局:统一协调安排防汛抗旱用电,保障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协调水旱灾害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修水毁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应急通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
市民政局:负责因洪涝、干旱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安置帮扶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临时安置点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依法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序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应急响应期内为灾区及时协调提供资金帮助。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排查强降雨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临时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监管范围内在建工程、城镇房屋、地下场所、低洼院落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安全运行;指导县区开展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指导做好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排除桥涵堰塞、壅水等险情,保障公共防洪安全和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应急响应期内,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洪水灾害防御、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负责水情、旱情、工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指导各县区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指导各县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响应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洪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水工程汛情险情初期响应和抢险应对工作;负责抗旱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牧业洪涝、干旱灾情,协调调度种子、种畜禽、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落实农业和牧区抗旱措施;指导帮助灾区做好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与消毒灭源工作;配合做好脱贫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监测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分析供求形势,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所属单位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工作;督促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负责组织指导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洪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雨情、汛情、水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播发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因灾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旱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排查防汛安全风险和隐患,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
市林草局:指导做好林业和草原防汛抗旱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粮食和物资储备、调运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
市供销社:负责直属企业防汛安全,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调度种子、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旱情、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洪涝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地震局:负责监测全市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做好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疏散群众,营救受困人员,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承担受灾严重地区人畜饮水拉运工作;组织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系统内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武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水文观测站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监测、通报洪水信息,及时发布水情预报,配合开展防汛调度工作。
国网武威供电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及电力设施防汛安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落实防汛抢险救灾用电和抗旱灌溉用电保障措施;监督并网电站防洪调度运行;配合开展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兰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防汛安全和防汛抢险工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
中石油甘肃武威销售分公司:承担保障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负责所属油库、加油站等企业防汛管理工作;排查整治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及时抢修水毁油料供应设施。
武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管辖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排查防汛安全隐患,落实抗洪抢险及减灾措施;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组织灾后水毁公路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中石化武威分公司:承担保障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负责所属油库、加油站等企业防汛管理工作,排查整治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及时抢修水毁油料供应设施。
凉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城区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杨家坝河凉州区城区段河道防洪堤的建设、维护与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落实城区内涝排查和应对措施,组织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救援工作,保证武威市区的防洪安全。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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